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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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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对提名或任免董事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对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主任委员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专人送出、信函、传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提名委员会成员与审议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应回避而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提名委员会应做出将该议案递交董事会直接审议的决议,并及时将该议案递交董事会审议。提名委员会应在将该议案递交董事会审议的决议中说明委员会对该议案的审议情况并应记载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该议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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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应采用现场会议方式,经全体委员同意,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表决后需签名确认。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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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二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