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憬能源(002700)_公司公告_万憬能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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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憬能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7-24

新疆万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

(2025年7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疆万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新疆万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五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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