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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董事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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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董事管理制度为建立健全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董事制度,规范完善、职工董事的管理和履职工作,充分发挥职工董事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范围本制度规定了职工董事的任职条件和人数比例,提名、选举程序,对应权利、义务和责任,任期、补选和罢免,履职管理等内容。第二条术语和定义职工董事:是指按照《公司章程》确定的人数及比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民主选举产生,进入公司董事会,代表职工源头参与对公司经营进行监督的董事。
第三条职责职工董事依法享有与公司其他董事同等权利,在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职工董事应充分发表意见,履行代表职工利益、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和公司合法权益的职责与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任职条件和人数比例
(一)职工董事人选的基本条件
1、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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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和公司合法权益,为职工群众信赖和拥护;
4、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或具有相关的工作经验,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
5、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6、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遵循职工董事任职回避原则。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兼)任公司职工董事。
《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能担任或兼任董事的人员亦不能担任或兼任职工董事。
(三)职工董事的人数遵循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五条提名、选举
(一)职工董事的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根据自荐、推荐情况,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名,或者由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职工联名推举。
(二)职工董事候选人确定后,应由公司职代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并获得出席会议的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方可当选。
第六条职工董事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加董事会会议,行使董事的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监督检查公司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公司职工工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福利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等制度规定的落实情况;
(三)听取和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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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参与对公司的财务检查和对公司董事会、经理层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
(五)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向董事会、工会提交议案,并提议召开相关会议;
(六)向公司工会或有关部门如实反映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职工董事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参加相关培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质和相关业务素质;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保守公司秘密,认真履行职责;
(三)及时了解企业管理和发展状况,经常深入职工群众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在董事会会议上真实准确、全面充分地反映职工合法合理的诉求;
(四)建立履职档案并妥善保存;
(五)每年至少一次向公司职代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质询、民主评议;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职工董事应担当的责任
(一)董事会的决议、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或决定的职工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或者代表职代会意见并臷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二)职工董事在收到董事会议题议案,审议发现有损害职工利益的内容,或者与已有的职代会意见相悖,必要时应向董事长提出暂缓审议该项议题或议案的建议,并及时向工会报告。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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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代为反映意见,并在委托书中明确授权范围。第九条职工董事任期职工董事的任期与其他董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任职期间,公司不得因其履行职工董事职务的原因降职减薪、解除劳动合同。第十条补选职工董事职工董事因辞职、患病、工作调动等原因离职的,或因劳动关系变更、终止、解除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其任职资格应自行终止,缺额由公司工会另行补选,空缺时间遵照公司章程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职工董事出现空缺的,公司工会应尽快组织补选,补选程序与选举程序相同。第十一条罢免职工董事
(一)职代会有权罢免职工董事。职工董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罢免:
1、职代会对其述职进行无记名民主评议,结果为不称职的;
2、在参与公司决策、履行监督职责时不代表职工利益行使权利,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3、拒绝向职代会报告工作的;
4、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工董事职责行为的。
(二)职工董事的罢免,由公司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出罢免议案,并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罢免议案须由职代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获得出席会议的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获通过。
第十二条履职管理
(一)公司应当为职工董事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其履职所必须的工作时间、工作资料,并组织参加岗位适应性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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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质和履职能力;
(二)工会应当对职工董事履职活动提供相应的支持,及时提供职代会的议题、议案和决议等材料,协助其开展专题调研和巡视检查,及时反映职工的有关意见建议;
(三)公司工会应当为职工董事履职活动提供相应的服务,通过各种有效途径,为职工董事提供专业意见和相关咨询,及时反映职工的有关意见建议;
(四)职工董事应通过工会和职代会建立起与职工群众联系的渠道,通过职工群众座谈会、职代会联席会议、个别走访等形式,征求和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
(五)职工董事每年应向职代会报告工作情况,听取职工代表对职工董事履职情况的意见。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全年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原因、次数;
2、在董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和参与表决的情况,包括投出弃权或者反对票的情况及原因;
3、对公司劳动关系重大问题和职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进行调查,反映职代会意见和职工利益诉求,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及公司管理层进行交流磋商等情况;
4、参加教育培训情况;
5、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履行职工董事权利义务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6、职工董事履行职责期间享受正常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履行职务时的出差、办公等有关待遇执行公司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1、本制度执行情况每年由公司工会进行检查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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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工董事有第十一条行为之一的,应当罢免。第十四条
1、本制度由公司职代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然。
2、本制度未明确事项或本制度有关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3、本制度由公司工会委员会负责管理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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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