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内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汇,保证汇率波动风险的可控性,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远期结售汇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到期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公司远期结售汇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规定
第四条公司只能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远期交易。
第五条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真实交易产生的外币收款及进口原材料或设备等外币付款等,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公司的外币收款及进口原材料或设备等外币付款。如无法明确外币收款及进口原材料或设备等外币付款的准确金额时,公司需要进行审慎预测,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审慎预测量,远期结售汇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审慎预测的外币收款或付款时间相匹配。
第六条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进行远期结售汇,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七条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第八条全年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年度预计外销收入或进口付款70%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第九条全年累计金额超过年度预计外销收入或进口付款70%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由董事会审批。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外汇交易执行情况,并按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第十二条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财务部:是远期结售汇业务经办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2、内审部:负责审查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内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三条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公司财务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操作,财务部应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建议。
2、公司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远期结售汇交易计划,经董事长同意,或报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3、公司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向金融机构提交远期结售汇申请书。
4、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远期结售汇价格,并与公司确认。
5、财务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远期结售汇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财务总监、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长。
6、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盈亏情况进行关注,并每月向董
事长和内审部报告相关情况。
7、公司内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的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向董事长报告。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参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外汇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在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远期结售汇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董事长及相关人员,由董事长判断或董事会审议后下达交易指令。
第十七条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远期结售汇业务亏损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或潜亏金额占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财务部应及时向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长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
第七章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之后需以董事会决议公告形式披露,同时以专项公告的形式详细说明远期结售汇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十九条公司披露远期结售汇业务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1、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2、远期结售汇业务事项公告,公司披露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事项至少应当包括:远期结售汇的目的、外汇业务品种、拟投入资金及业务期间、远期结售汇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3、保荐机构应就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必要性、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内控制度是否合理完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如有);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二十条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远期结售汇业务亏损或潜亏金额占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亏损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时,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报告并公告。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二条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亦需要遵守本制度。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