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利科技(002729)_公司公告_好利科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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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利科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9-16

证券代码:002729证券简称:好利科技公告编号:2025-060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5日(星期一)下午15:30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舫山东二路829号公司六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修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人,代表股份61,132,8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114%。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

东授权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56,962,3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1321%;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人,代表股份4,170,4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93%。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人,代表股份6,260,1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14%。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股东授权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2,089,6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21%;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共

人,代表股份4,170,4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93%。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对《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6,260,170股。表决结果:同意6,129,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202%;反对1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9169%;弃权1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6,129,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202%;反对1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69%;弃权1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9%。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谭昆仑、齐欣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特此公告。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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