萃华珠宝(002731)_公司公告_萃华珠宝: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年-2028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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萃华珠宝: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年-2028年)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13

证券代码:002731证券简称:萃华珠宝公告编号:2025-084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年-2028年)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修订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兼顾公司持续发展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明确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及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公司特制定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中长期发展战略需要的前提下,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红方式,并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当年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每一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通常由年度股东会上审议上一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由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基础上,综合考虑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等因素,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除安排在股东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可通过股东热线电话、互联网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公司安排审议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股东会会议时,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鼓励股东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分配的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如公司利润分配当年无重大资本性支出项目发生,应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前款所述重大资本性支出项目是指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购买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收购兼并)等涉及资本性支出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事项。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事项。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的事项。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事项。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的事项。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受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的不利影响,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股东权益。下列情况为上述所称的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不利影响:

1、因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而导致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

2、因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

3、出现《公司法》规定不能分配利润的情形;

4、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均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5、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公司董事会制定议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意见。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者变更议案时,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鼓励股东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者变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分红预案发表意见;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六)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出具专项说明。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四、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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