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健全对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的问责机制,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财务部负责人、公司内部负责年报数据提供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和直接经办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人员。
第四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有错必问、有责必究;
(三)权利与义务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年报编制及披露职责第五条公司年报编制流程为:
(一)证券事务部根据年报披露时间制订编制计划;
(二)各相关部门、子公司按年报编制计划提供相关文件,经负责人审核后报证券事务部;
(三)证券事务部根据各相关部门提供的材料汇总编制公司年报。
第六条年报信息复核流程为:
(一)证券事务部对年报正文文字描述部分进行复核;
(二)公司财务部门对年报中财务数据进行复核;
(三)相关业务部门对年报中由其提供的业务资料进行复核;
(四)审计机构对年报财务报告进行审核;
(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年报整体内容进行审核。
第七条年报审批及披露流程为:
(一)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三)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负责按照监管机关要求,将定期报告及其他相关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并于规定时间在指定报纸、网站披露并报送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备案。
第八条上述部门负责人和直接经办人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直接责任,各分管副总经理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承担领导责任。
第三章年报信息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第九条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差错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公司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
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十四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五条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的追究和处罚决定均应由董事会做出。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其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四)违反年报编制及信息披露工作规程,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七)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确系个人主观原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四章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二十一条追究责任的形式如下: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降薪、降职、调离岗位、停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赔偿损失;
(六)解除劳动合同;
(七)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数种形式。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