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形式。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文件。
第五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包括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条件及一般原则
第六条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被担保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被担保人提供的资料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二)被担保人申请本公司担保的债务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
(三)公司曾经为被担保人提供过担保,但该担保债务发生逾期清偿或拖欠本金等情形,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已经或将发生恶化,可能无法按期清偿债务的;
(五)被担保人在上一年度发生过重大亏损,或者预计当年度将发生重大亏损的;
(六)被担保人在申请担保时有欺诈行为,或被担保人与反担保方、债权人存在恶意串通情形的;
(七)反担保不充分或者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权存在瑕疵的,或者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是法律法规禁止流通、限制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
(八)被担保人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将影响其清偿债务能力的;
(九)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与初审
第八条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在公司财务部门要求时限内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信用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第九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第十条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时应附上的相关附件包括:
(一)被担保人最近一次经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经审计的上一年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公司财务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和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反担保的可执行性等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部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书等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核以及对外担保累计总额控制审核。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审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四章对外担保的审议与批准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取得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同意并且经出席会议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者经股东会批准。
第十五条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经公司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
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参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十六条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百分之七十以上和百分之七十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七条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被担保人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八条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在其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但累计调剂总额不得超过预计担保总额度的百分之五十: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
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股东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三)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四)获调剂方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前述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第十九条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同意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就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做出决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
第五章对外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二条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应当符合本制度第一条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
第二十三条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需由公司法务人员审查。除银行出具的格式担保合同外,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门会同公司法务人员(或公司聘请的律师)或内审部,完善有关法律手续,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二十五条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订。
第二十六条担保合同中应当确定下列条款:
(一)债权人、债务人;
(二)被担保人的债权的种类、金额;
(三)债务人与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约定期限;
(四)担保的方式、范围和期间;
(五)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七条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担保登记的,相关责任人应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担保登记。
第六章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第二十八条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财务部门、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部门以及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核意见、经签署的担保合同等),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定期填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表并抄送公司总裁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条公司财务部门在上述文件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等程序。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及时偿债,导致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对外担保的风险控制第三十二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对担保期
间内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以及财务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以进行风险控制,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公司财务部门应指派专人(以下称“有关责任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二)有关责任人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及其他对其偿还债务能力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三)财务部门应当在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前十五日书面评估被担保人偿债能力,并了解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财务安排及相关证据;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如被担保方不能按时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四条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及债务人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以前,公司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八章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做出决议后,将有关文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的总额等。
第三十八条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三十九条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向负责公司财务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四十条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批准、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处分。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相关定义: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执行;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本制度所称“总资产”、“净资产”,应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数据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中“以上”、“内”含本数,“过”、“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适时修订本制度。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原于2022年4月发布的《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自动废止。
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