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科股份(002775)_公司公告_文科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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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0-25

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上述行为,视作本人所为。第三条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管理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被附加或设定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持有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条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票数量为基数,按基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票。

第四章持有公司股票转让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

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执行。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第五章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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