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损失确认与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项资产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有效防范化解资产损失风险,使相应的财务报告能更全面、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各项资产是指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合同资产、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存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等。公司的资产发生损失需要确认并核销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进行审批和处理。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分子公司。
第二章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五条公司进行资产损失的处置,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重大资产损失必要时还需要有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公司内部证据等。
第六条坏账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一)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债务单位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债务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
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无法找到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由于担保,已代为清偿,其损失应以相关判决裁定等文件证明;
(五)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六)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七)与债务单位(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或债权债务抵消转移证明;
(八)对于应收账款,拖欠时间在三年以上且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需核销的坏账,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须提供双方的财务对账证明,如确实无法提供对账证明,应至少提供该账户从形成坏账开始前三年的销售回款情况;
2、债务人虽未破产,但已处于歇业或停业状态,确实无法偿还欠款,且无其他责任主体承担义务的;
3、须在书面报告中详细写明清欠经过及确实无法追偿的原因。
(九)因供货项目已经结算,供货方在支付尾款时抹去的货款零头,或因季度价差导致出现差额,需核销的坏账。
(十)对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坏账中具体情况的补充要求:
1、债务人承认欠款但无力偿还,应在考虑以物抵债等方法均无效后再申报;
2、债务人存在,且欠款金额较大,能够起诉而未起诉的应说明原因;
3、债务人已不存在,应继续向其可能的债务承接主体(如主管部门、出资方、出包方)进行追偿,并应说明债务承接主体不能偿债的理由或出具证明材料;
4、债务人已不存在,应在书面报告中说明以下内容:是否派人去债务人所在地调查;债务人办公场所是否还有该单位,如没有,现住所做何用途,现住所
所在单位与债务人是否存在关系;是否向当地工商局或公安部门询问过债务人搬往何处等;
5、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十一)公司在核销坏账后,应建立辅助账,保留追索权,如发现债务人经营改善或有重组事项,应继续追偿。第七条长期股权投资损失、持有至到期投资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一)被投资单位或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被投资单位或债务人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或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被投资单位或债务人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四)被投资单位或债务人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五)其他足以证明该长期股权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发生资产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八条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投资性房地产损失和在建工程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一)发生盘亏的,应取得完整、有效的资产清查盘点表和公司财务部门的审核决定。
(二)报废、毁损的,应当取得公司资产使用管理部门出具的情况报告,以及清理完毕的证明;有残值的应当取得残值入账证明。
(三)因故停建或被强令拆除的,应当取得国家明令停建或政府市政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拆除通知文件,以及拆除清理完毕证明。
(四)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进行异地搬迁的,应当取得公司有权批准机构的决策文件,以及账目净值和处置费用冲减可回收利用价值残值后的净值证明文件。
(五)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六)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当取得责任人缴纳赔偿的收据或保险公司的理赔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
(七)抵押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证明。
(八)属于以下几种情况的,公司应提供相应依据后申报核销:
1、自制加工的非标设备,制造工艺不完善,质量较差;
2、属于国家强制报废的设备,耗能高、效率低、污染严重、维修费用高,无法满足生产需要且不能继续使用;
3、受强酸强碱等化工原料腐蚀的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法修复;
4、因自然灾害造成财产损失且无法修复;
5、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进行更新、改建而拆除的厂房、建筑物、构筑物。
(九)其他足以证明存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在建工程确实发生损失的有效证据。
第九条无形资产减值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一)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应当取得相关技术、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提供的鉴定报告。
(二)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取得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合法、有效证明。
(三)其他足以证明无形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三章资产损失处理权限和程序
第十条资产损失处理申报程序:
(一)公司总部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损失处理事项,责任部门应以书面材料报公司财务管理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公司财务总监以书面报告形式按照权限逐级提交公司决策机构进行授权审批。
(二)下属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损失处理事项,责任部门应形成书面报告,在完成所在公司的审批流程后,按重大经济业务事项正式上报总部审批,各下属公司无资产损失处置和核销权限。
(三)上述书面材料包括:重大经济业务审批表,本制度第二章所述各损失事项确认所需的证据和证明文件等。
(四)公司财务管理部在正式受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需认真复核各项证据及证明文件,根据上报内容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分别会同公司有关领导及公司相关部门赴现场进行检查,无异议后按权限逐级提交公司决策机构进行授权审批。
(五)在按规定权限获得审批后,由公司财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账务处理。
(六)发生资产损失单位需在审批后方能处置核销相应资产。
(七)发生资产损失单位应在获总部正式批准核销资产损失后,将相关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涉及追偿的债权等应继续追偿。
(八)发生资产损失单位应在获总部正式批准核销资产损失后,还应及时完成资产损失核销事项的税务报备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资产损失处理审批权限:
(一)核销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合并口径)10%以下的,经公司总经办审批;
(二)核销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合并口径)10%以上的,经公司总经办审批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核销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合并口径)50%以上的,经公司总经办审批后,依次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资产损失核准须按上述授权逐级审批执行,如涉及关联交易的,应按照证监会、深交所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四)资产损失正式报批时,须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书面报告:
1.总经理审批意见;
2.核销数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3.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4.追踪催讨情况和改进措施;
5.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6.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7.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涉及的关联方偿付能力以及是否会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说明。第十二条公司应根据资产管理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各项资产管理制度,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公司有关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和使用部门应严格遵守公司资产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资产申购、使用、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应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合理预计潜在损失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并作好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和核销工作。对不良资产应当进行专项管理,组织力量进行认真清理和追索。
第十四条对造成资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单位与责任人,公司将根据财务管理部的考核情况及内审部门的审计报告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章资产损失确认与核销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按照证监会、深交所的监管规则,认真履行资产损失确认与核销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达到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资产损失确认与核销,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披露,披露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核销公告、独立董事意见。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