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3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 4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工作内容 ...... 5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的主要活动 ...... 5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与实施 ...... 10
第六章附则 ...... 1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的诚信度,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指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在规范、充分的信息披露的基础上,合理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原理,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公司应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经授权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七条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沟通。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1)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2)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4)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5)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改善公司治理。第九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第十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1)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2)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3)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4)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5)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6)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7)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工作内容第十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1)投资者;
(2)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
(3)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
(4)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5)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6)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十二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2)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3)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企业文化建设;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的主要活动
第一节股东会第十三条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第十六条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十七条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节网络
第十八条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十九条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通过深交所投资者关系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查看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
进行回答。公司在互动易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交所互动易、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2)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3)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4)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节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五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业绩说明会等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3)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5)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6)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二十七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公司在进行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条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条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三十一条分析师会议或投资者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二条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三十三条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三十四条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四节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六条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三十七条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三十八条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影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三十九条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2)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5)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6)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五节现场参观
第四十一条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接待,并提前了解特定对象来访目的,明确涉及的信息范围,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四十四条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电话咨询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六条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内线路畅通,电话有专人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在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四十七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与实施
第四十八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证券投资部为承办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五十一条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介绍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态。
第五十三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四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2)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3)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4)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5)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第五十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1)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2)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3)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4)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5)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6)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7)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8)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五十六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券投资部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五十七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十八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五十九条公司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信息披露意识。
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第六十条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公司应尽量以货币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六十一条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应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六十二条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
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公司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六十三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2)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3)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4)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公司应当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上述文件。
第六十四条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开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公告。
第六十五条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1)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2)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3)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第六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修订而产生本制度与该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抵触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六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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