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远银海(002777)_公司公告_久远银海: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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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远银海: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9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9-30

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3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 3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及权限 ...... 4

第四章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 6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 9

第六章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 10

第七章附则 ...... 1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管理作用且有效开展审计工作,加强内部控制,维护股东利益,保障企业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

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各类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第四条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必须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的全资、控股公司。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系统的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公司审计部配备的专职审计人员不少于两人,设审计负责人一名,

由审计委员会提名后董事会任免,审计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

第九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及权限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报告;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五)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

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

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

应当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资料未经主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同意,不得泄露给其

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须按规定办理查阅手续。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参与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组织或参加公司有关部门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会议;参加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培训;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资料,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按时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审查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采取资料审阅、调查核实、实地观察、综合分析等方法;

(四)审核凭证、账簿、报表、预算、决算,核查资金、财产,查阅有关

文件、资料;

(五)对内部审计涉及有关事项进行调查,要求相关部门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六)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个人,及时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八)对违法违规事项造成损失的部门和个人,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对公司有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实施,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向公司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四章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如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在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时,董事会应当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

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

计,并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部应当根据批准后的审计计划组织开展内部审计活动,

内部审计必须严格执行审计工作程序。内部审计工作程序一般包括准备、实施、报告、整改跟踪四个审计阶段:

(一)内部审计准备阶段。包括收集相关资料,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内部审计方案,确定审计目标和审计范围,组成审计组,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等工作;

(二)内部审计实施阶段。包括检查制度,访谈相关人员,审查资料,验算数据,核实资产,搜集内部审计证据,编制内部审计工作底稿等工作;

(三)内部审计报告阶段。包括撰写内部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复核内部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报告等工作;

(四)整改跟踪阶段。为促进被审计对象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将根据内部审计问题和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开展整改跟踪。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

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三十五条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内部审计人员应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专人负责,规范管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公司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

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将按照公司内部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公司应当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

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

工作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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