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3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及聘任 ...... 3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 4
第四章董事会秘书的解聘、离任、空缺 ...... 5
第五章董事会秘书的义务 ...... 6
第六章附则 ...... 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和公司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系人。公司设立证券投资部作为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四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及聘任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1)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3)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4)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第六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应保证其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第七条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第八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1)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2)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3)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条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1)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2)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3)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4)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5)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6)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7)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8)负责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9)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董事会秘书的解聘、离任、空缺
第十二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
)出现本细则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任何一种情形;
(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
)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
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董事会秘书的义务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董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因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修订而与本细则产生抵触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