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
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3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本制度所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证监会、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本制度所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
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
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
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第四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五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相应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相关投资。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未经本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是公司的风险投资决策机构,公司的重大风险投资行为应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进行披露;
(二)公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从事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
(四)公司从事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
(包括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或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五)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
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期货和衍生品关联交易的,应当以相应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关联交易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相关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等具体事宜。董事会秘书负责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在风险投资项目有实际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变化时,相关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原则,合理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四章 风险投资项目的决策与管理第十五条 在风险投资项目实施前,由董事长指定负责人负责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集投资所需的资金、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经济效益可行性分析、项目竞争情况、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评估,并上报公司董事长。第十六条 公司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或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并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供投资决策参考。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将拟投资项目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八条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司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十九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风险投资实施过程中,发现投资方案有重大漏洞、项目投资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项目管理人员或公司其他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品种、规模及期限。
公司应当指定董事会相关委员会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相关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公司应当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项目管理人员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章 风险控制措施第二十四条 公司必须建立健全风险投资防范制度,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确保风险投资业务的申请人、审核人、审批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立。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指派专人跟踪风险投资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第二十六条 风险投资必须以公司自身名义、通过专用风险投资账户进行,并由专人负责风险投资账户的管理,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严禁出借风险投资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严禁以个人名义从风险投资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严禁从风险投资账户中提取现金。
第二十七条 风险投资类别、资金的统计由财务部指定专人执行,并与财务部资金管理人员(风险投资专户管理人与公司资金管理人不应为同一人)及时对账,对账情况要有相应记录及财务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和证券部应组织人员,或在必要时外聘人员、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投资品种、止盈止亏等进行研究、论证,提出研究报告,提交董事长审阅。
第二十九条 证券部只能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和可承受风险限额内进行风险投资具体运作。
第三十条 财务部、审计部应加强风险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负责定期(至少每月)和不定期(需要时)编制风险投资报告,监控风险投资项目的进展和收益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决策执行情况、投资资产质量、投资盈亏情况、风险监控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六章 风险投资项目的处置流程第三十一条 在处置风险投资之前,应对拟处置的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出具分析报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告并上报董事长。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将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处置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第三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要及时对处置的风险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三十四条 投资项目处置完成后,董事长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此次风险投资项目进行评估,核算投资收益或损失情况,以及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董事会作书面的报告。
第七章 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深交所的要求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风险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风险投资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风险投资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出具的意见(如有);
(三)公司证券投资或委托理财相关内控制度;
(四)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情况;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三十九条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提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
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第四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后亦同。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在实施过程中,若因监管部门修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或办法、备忘录等而出现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或办法、备忘录为准。
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七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