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欧水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帝欧水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帝欧水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
第二章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负责人;
(四)其他由于所任职务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部门或人员。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条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
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同时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九条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条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重要会议事项:公司召开总裁工作会议,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如有),应在会议结束后报告会议内容(会议决议或会议记录)。
(二)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签订许可协议;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交易事项中,第3项或第5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各项所列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委托理财等对累计原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标准。
(三)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本条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本项所述标准的,适用本条规定。
(五)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8、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9、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1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1、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其它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及其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合并、分立和分拆;重整、和解、清算等破产事项;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7、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8、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9、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10、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
11、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12、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
13、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14、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5、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6、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裁外的其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四)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六)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七)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八)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第十三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以书面形式
向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与管理第十四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两日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送达:
(一)部门或所属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如有)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负责人、所属子公司负责人或者所属子公司董事、监事(如有)、经营班子成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五条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七条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事项,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或组织公司有关高管人员及时与投资者沟通、交流。
第五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第十八条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确保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络工作。
第二十条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义务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会秘书。第二十一条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人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督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档案,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及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二十四条报告义务人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追究报告义务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和信息泄露,受到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处罚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相应处罚。
前款规定的不适当履行报告义务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资料;
(二)未及时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资料;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资料存在重大漏报、虚假陈述或重大误解之处;
(四)其他不适当履行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一旦内幕消息泄露,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进行公告,加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当天(不超过当日的24时)。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人的通知方式包括电话通知、电子邮件通知、传真通知及书面通知。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帝欧水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