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融资和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对外担保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关联人,适用《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对“关联人”的定义。
第六条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1.10条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本条第一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第七条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八条公司财务部为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第九条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融资和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
第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第十一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二章公司融资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融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依据股东会及董事会的授权,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上表明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情况下,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15%(含15%)的融资,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十四条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上表明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情况下,公司单次流动资金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以合并报表为计算依据)的15%但未超过30%(含30%)的融资,报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上表明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时,公司融资事项须报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公司单笔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以合并报表为计算依据)的30%的、或达到前述标准后又进行融资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十六条公司申请融资时,应提交《融资申请报告》,《融资申请报告》内容必须完整,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五)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六)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七)其他相关内容。
申请技改或固定资产贷款还必须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有关部门依据上述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请报告》时,应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公司有关部门在审批融资申请时,应同时充分考虑申请融资方的资产负债状况,对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申请融资方应慎重审批提出的新融资申请。
第十八条公司分支机构或控股子公司申请融资时,亦应提交《融资申请报
告》,并依照本制度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融资。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九条公司财务部作为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对外担保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公司章程规定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由公司财务部向有权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公司在最近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二十二条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被担保人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第二十三条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在其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但累计调剂总额不得超过预计担保总额度的50%: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70%(股东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三)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四)获调剂方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前述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主体向公司申请为其提供担保的,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营运状况和行业前景分析报告;
(二)担保申请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担保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前,董事应当充分了解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等。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时,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董事在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审批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二十七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四章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执行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融资或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代表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或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代表该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
签订人签订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时,必须持有董事会或股东会对该融资事项或担保事项的决议及签订人的授权文件。签订人不得越权签订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也不得签订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数额的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
第二十九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订立的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
日内报送公司财务部登记备案。
第三十条公司财务部应指派具体人员负责管理单项担保业务,该人员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财务部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被担保人的上述情况。
第三十一条已经依照本制度获得批准的融资事项及对外担保事项,在获得批准后未在授权期限或批准期限签订相关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的,超过该时限后再办理融资或对外担保手续的,视为新的融资或对外担保事项,需依照本制度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在使用融资获得的资金时,应依据融资合同所规定的资金用途使用,如确须变更用途的,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
至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权限履行批准程序。第三十三条公司财务部预计到期不能归还贷款的,应及时了解逾期还款的原因,并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应急方案。融资期限届满需要展期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说明原因及还款期限。第三十四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重新履行担保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对外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发生变更的,由董事会决定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十五条在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负责管理该项担保债务的经办负责人应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期限履行债务,对担保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报告。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在担保合同到期时,全面清查用于担保的财产、权利凭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终止担保关系。公司应当妥善保管担保合同、与担保合同相关的主合同、反担保函或反担保合同,以及抵押、质押的权利凭证和有关原始资料,切实做到担保业务档案完整无缺。
第三十七条当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出现分立、解散、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财务部应当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经理,由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八条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致使作为担保人的公
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应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及时向被担保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担保行为进行定期核查。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应当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及时偿债,导致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担保能力,反担保应当具有可执行性,反担保数额须与公司为被担保人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第四十二条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四十三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应强化关联担保风险的控制,应采取切实、有效的反担保措施,应要求被担保人或第三方以其资产或以其他有效方式提供价值对等的反担保。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
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人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五章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融资及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四十六条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应及时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七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融资及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核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融资及对外担保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八条依据本制度规定具有审核权限的公司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制度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融资合同、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本制度,但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仍可依据公司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除上文另有所指外,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融资及对外担保作出不同规定的,适用新的相关规定,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报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同时,原《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