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
月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内部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委员至少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提名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独立董事委员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在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发生之日起60日内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提名委员会委员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第六条公司证券部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资料汇集、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除另有规定外,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提名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充分地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与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各参/控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日由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成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第十四条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长指定一名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当积极参加并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提名委员会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提名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临时会议如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会后5日内,各委员均应提供由本人签字的书面表决意见,未在期限内提供的,视作弃权。
当提名委员会所议事项与委员存在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证券部制作。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委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会议记录应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主持人、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列席会议人员、议题、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记录人、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会议尚未公开的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同时,原《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终止。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