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同科技(002831)_公司公告_裕同科技: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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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同科技: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5年8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7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参与社会公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有效提升公司品牌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合法的新闻媒体等进行。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对外捐赠事项。未经公司审议同意和授权,子公司不得开展对外捐赠事项。

第二章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对外捐赠应遵循自愿无偿、权责清晰、量力而行、诚实守信的原则。

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权责清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不

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量力而行: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除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外,如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得对外捐赠。

诚实守信:公司未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前,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向新闻媒体、社会公众或受赠对象承诺捐赠,以免影响行为决策或公司声誉。但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对外捐赠的范围、类型、方式和受益人

第六条对外捐赠的范围: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七条公司及子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八条与公司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九条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群众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

第四章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条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第十一条公司及子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捐赠,相应的决策程序规定如下:

1、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不超过600万元的,由公司总经理(总裁)审议批准实施;

2、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超过600万元且不超过1,200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实施;

3、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超过1,200万元的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超过2,500万元后的每笔捐款,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本制度中所述“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由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公司财经管理部对捐赠方案进行审核,并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审核意见后,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捐赠方案应当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基本信息、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捐赠后取得合规收据等。

第十三条公司下属子公司对外捐赠,必须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拟定捐赠方案,并将拟定的捐赠方案呈报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程序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经办部门应将捐赠方案的相关文件批复、捐赠证明或者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等材料妥善存档备查,同时报公司财经管理部、审计部、总裁办、证券部备案。

第十五条对外捐赠事项管理列入公司审计内容,公司审计部对公司对外捐赠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督经办部门严格按照本制度和公司内部议事规范执行,禁止随意对外捐赠行为。公司应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如实披露对外捐赠情况。

第十六条公司将对捐赠事项统一规划部署,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同一性质、同一受赠单位的捐赠,同一年内不重复发生。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违规捐赠人员应当赔偿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十九条本制度所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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