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的管理,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八条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相关部门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申请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应履行以下内部审核程序:
(一)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相关部门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向证券事务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知情人登记表》以及《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披露业务保密承诺函》;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提交至公司董事长;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决定。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一条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说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主要理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附件二:《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三:《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披露业务保密承诺函》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月
附件一: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申请人员
| 申请人员 | 申请部门/公司 | ||
| 申请时间 | 申请类型 | □暂缓□豁免 | |
|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 |||
|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及依据 | |||
| 暂缓披露的期限 | |||
|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 □是□否 |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书面承诺保密 | □是□否 |
|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意见 |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
| 董事长审核意见 | |||
| 备注 |
附件二: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知情人登记表
姓名/名称
| 姓名/名称 | 国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知情日期 | 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 所属单位 | 职务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 知悉内幕信息内容 | 知悉内幕信息阶段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联系手机 | 通讯地址 | 所属单位类别 | 内幕信息内容 |
说明:
1、填报与上市公司关系,包括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其他内部工作人员、上市公司股东及其董监高、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交易相关方及其董监高、证券监管/交易场所/结算机构以及相关事项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其他人员;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附件三: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披露业务保密承诺函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作为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各项内容;
、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对该等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不泄露该等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