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为股份(002835)_公司公告_同为股份: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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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为股份: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9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公司的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限制及要求

第四条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除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七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原因以及是否已采取可行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

第八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董事会在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议案前,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董事会在审议对外财务资助议案时,董事应当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第十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述规定。

第四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与本次财务资助有关的协议;

(四)独立董事意见;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意见;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所发表的独立意见;

(七)保荐机构(如有)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所发表的独立意见;

(八)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九)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分工第十六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部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第十七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通过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八条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十九条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本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制度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作出不同规定的,适用新的相关规定,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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