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维克(002837)_公司公告_英维克:内部控制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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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维克:内部控制制度(2025年8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19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2025年8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负责。第四条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内容

第五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应充分考虑以下要素:

(一)内部环境。内部环境是公司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一般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等。

(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公司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三)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四)信息与沟通。信息与沟通是公司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公司内部、公司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五)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公司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加以改进。第六条公司应完善其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和股东会等机构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公司应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企业文化,采取培训、宣传、监督、稽核等措施,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创造全体员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七条公司明确界定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应的授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公司不断完善设立控制架构,并制定各层级之间的控制程序,保证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下达的指令能够被严格执行。

第八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九条公司应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第十条公司全面实行内部控制,并随时检查,以应对公司内外环境的变化,确保内部控制制度有效运行。

公司采取培训、宣传、监督、稽核等措施,要求公司全体员工认真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出售资产、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

第十二条公司建立完整的风险评估体系,对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政策法规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评估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制定公司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管理政策,确保信息能够准确传递,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内部审计部门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各类风险隐患和内部控制缺陷得到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公司完善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制衡和监督机制,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三章主要的控制活动

第一节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第十五条公司应制定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并在充分考虑控股子公司业务特征等的基础上,督促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六条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至少应包括下列控制活动:

(一)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协调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督促各控股子公司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要求控股子公司制定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制度,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四)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五)公司应定期取得并分析各控股子公司的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六)公司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对各控股子公司的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制度;

(七)公司应对控股子公司内控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其控股子公司应按本制度要求,逐层建立对各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十八条公司根据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控股子公司的稽核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比照对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的制度,对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条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十一条按照《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明确划分股东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第二十二条根据《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要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要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审议须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前条所述相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策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回避。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要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可随时查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八条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三节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九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三十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应按照《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明确规定行使审批权限,如有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在确定审批权限时,公司执行《上市规则》关于对外担保累计计算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单位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三十三条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人员具体负责管理每项担保业务,经办负责人应及时跟踪、掌握被担保人资金使用情况、被担保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合并分立、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特别是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期限履行债务,对担保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应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报告。

第三十四条当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报

告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六条公司必须严格做好募集资金存储、审批、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好募集资金存储、审批、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掌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动态。

第三十九条公司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

第四十条公司应跟踪项目进度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投资项目按公司承诺计划实施。相关部门应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行,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具体工作进展情况。

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项目不能按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时,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四十一条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四十二条公司如因市场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或变更项目投资方式的,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并依法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四十三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要尽快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公司董事会要对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投资效益作审慎分析。

第四十四条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在年度报告中作相应披露。

第五节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五条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四十六条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对重大投资的审批。

第四十七条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八条公司若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的,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衍生产品投资规模。

第四十九条公司如要进行委托理财,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五十条公司董事会要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若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要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要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节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第五十二条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为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公司证券办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五十三条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并完善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因工作关系了解到相关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应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并保证未公开重大信息处于可控状态。若信息不能保密或已经泄漏,公司应采取措施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对外披露。

第五十五条公司按照《主板规范运作》等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接待、网上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第五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五十七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由董事会办公室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第四章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第五十八条公司审计部要定期检查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评估其执行的效果和效率,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五十九条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六十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六十一条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六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在对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参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就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情况出具评价意见。

第六十三条如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要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2、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3、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及所依据的材料;

4、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十四条公司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六十五条公司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注册会计师评价意见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公司年度报告同时对外披露。

第六十六条公司审计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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