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依据 |
| 1 | 第一条为维护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或者“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或者“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制订本章程。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2 | 第五条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6964.9082万元。 | 第五条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44434.4974万元。 | 2024年11月本行可转债到期,完成转股后,总股本增加,注册资本同步增加,结合本行实际修订。 |
| 3 | 第七条本行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七条本行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如本行需变更法定代表人,需经董事会决议,并向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
| 4 | 第九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 第九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本行、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 删除监事相关表述 |
| 5 | 第十一条本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可依据我国和相关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之规定,设立分支机构。 | 第十一条本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可依据我国和相关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之规定,设立分支机构。 | 调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表述 |
| 6 | 第十六条本行的经营宗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自主开展各项业务,恪守信用,合法经营,积极参与金融市场竞争,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及城乡经济协调发展,使全体股东得到最大经济利益。本行制定支农支小发展战略,明确“三会一层”职责分工,并将支农支小考核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 | 第十六条本行的经营宗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自主开展各项业务,恪守信用,合法经营,积极参与金融市场竞争,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及城乡经济协调发展,使全体股东得到最大经济利益。本行制定支农支小发展战略,明确“两会一层”职责分工,并将支农支小考核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 | 调整监事会相关表述;结合本行实际修订 |
| 7 | 第十七条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本行的经营范围是:吸收本外币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本外币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本外币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本外币银行卡业务;提供国内外信用证服务及本外币担保;代理 | 第十七条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本行的经营范围是:吸收本外币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本外币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本外币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本外币银行卡业务;提供国内外信用证服务及本外币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 调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表述;结合本行实际,经营范围增加“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
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 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 提供保管箱服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 ||
| 8 | 第二十三条本行现股份总数为216964.9082万股,本行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16964.9082万股。 | 第二十三条本行现股份总数为244434.4974万股,本行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44434.4974万股。 | 2024年11月本行可转债到期,完成转股后,总股本增加,结合本行实际修订 |
| 9 | 第二十五条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五条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 10 | 第二十七条本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收购本行的股份:(一)减少本行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行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的;(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行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本行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除上述情形外,本行不进行买卖本行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七条本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收购本行的股份:(一)减少本行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的;(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行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本行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除上述情形外,本行不进行买卖本行股份的活动。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 11 | 第二十八条本行收购本行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应比例发出回购要约;(二)通过公开交易形式购回;(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本行因本章程第二十七 | 第二十八条本行收购本行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应比例发出回购要约;(二)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形式购回;(三)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本行因本章程第二十七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 12 | 第二十九条本行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本行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行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本行依照第二十七条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本行合计持有的本行股份数不得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收购本行股份时,本行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二十九条本行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本行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行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本行依照第二十七条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本行合计持有的本行股份数不得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收购本行股份时,本行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 |
| 13 | 第三十条本行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三十条本行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14 | 第三十一条本行不接受本行的股票作为质押权标的。 | 第三十一条本行不接受本行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 15 | 第三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行股份,自本行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本行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本行申报所持有的本行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除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本行作出其他关于持股变动承诺及本行另有规定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行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行股份自本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除此之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监管部门对本行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股东的股份转让有其他限制 | 第三十二条本行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本行申报所持有的本行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除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本行作出其他关于持股变动承诺及本行另有规定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行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行股份自本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除此之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监管部门对本行发起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股东的股份转让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相关主体亦遵守该等规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注释: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
性规定的,相关主体亦遵守该等规定。
| 性规定的,相关主体亦遵守该等规定。 | 定。 | 定。2.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含优先股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的,应当进行说明。删除监事相关表述 | |
| 16 | 第三十三条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行所有,本行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三十三条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行所有,本行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删除监事相关表述 |
| 17 | 第三十七条本行党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重点管政治方向、干部队伍、基本制度、重大决策和党的建设,切实承担好全面从严管党治党责任。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加强党的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行贯彻落实;(三)研究讨论本行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四)加强对本行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本行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 第三十七条本行党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重点管政治方向、干部队伍、基本制度、重大决策和党的建设,切实承担好全面从严管党治党责任。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加强党的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行贯彻落实;(三)研究讨论本行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四)加强对本行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本行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五)履行党风廉政建 | 删除监事相关表述;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 |
(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内设纪律作风建设部门加强巡查监督,支持本行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本行改革发展;
(七)领导本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 (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内设纪律作风建设部门加强巡查监督,支持本行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本行改革发展;(七)领导本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 设主体责任,领导内设纪律作风建设部门加强巡查监督,支持本行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本行改革发展;(七)领导本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 ||
| 18 | 第三十九条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本行党委。董事长、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党员行长担任副书记。 | 第三十九条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本行党委。董事长、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党员行长担任副书记。 | 删除监事会相关表述 |
| 19 | 第五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五章股东和股东会 | 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 |
| 20 | 第四十三条本行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四十三条本行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 |
| 21 | 第四十四条本行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托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 第四十四条本行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托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本行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 |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东提出查阅上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本行提供证明其持有本行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本行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股东提出查阅上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本行提供证明其持有本行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本行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股东要求查阅、复制本行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提出查阅上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本行提供证明其持有本行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本行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注释: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股东查阅材料的情形以及申请查阅材料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应遵循的程序要求等,并且可以对《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持股比例作出较低规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将股份“种类”的表述调整为股份“类别”,如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 22 | 第四十五条如果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取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前提下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份(以下简称“超出部分股份”),则在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之前,持有超出部分股份的股东基于超出部分股份行使本章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股东权利时应当受到必要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一)超出部分股份在本行股东大会表决(包括类别股东表决)时不具有表决权;(二)超出部分股份不具有本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权。尽管有前述规定,持有超出部分股份的股东在行使本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七)项规定的股东权利时不应受到任何限制。 | 第四十五条如果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取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前提下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份(以下简称“超出部分股份”),则在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之前,持有超出部分股份的股东基于超出部分股份行使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股东权利时应当受到必要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一)超出部分股份在本行股东会表决(包括类别股东表决)时不具有表决权;(二)超出部分股份不具有本章程规定的董事候选人提名权。尽管有前述规定,持有超出部分股份的股东在行使本章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七)项规定的股东权利时不应受到任何限制。 | 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删除监事相关表述;调整序号 |
| 23 | 第四十六条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四十六条本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
| 24 | 第四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 | 第四十七条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董事会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会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
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本行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本行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本行合法权益,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本行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本行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本行合法权益,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会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本行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本行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本行合法权益,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25 | 第四十九条本行股东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及时足额缴纳股金,并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入股本行,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或者监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 | 第四十九条本行股东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及时足额缴纳股金,并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入股本行,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或者监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
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四)持股比例和持股机构数量符合监管规定,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本行股份,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五)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银行保险机构、其他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公司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益;
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行股东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本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本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股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如实向本行告知财务信息、股权结
| 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四)持股比例和持股机构数量符合监管规定,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本行股份,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五)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银行保险机构、其他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公司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益;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行股东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本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本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六)股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如实向本行告知财务信息、股权结 | 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四)持股比例和持股机构数量符合监管规定,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本行股份,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五)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银行保险机构、其他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公司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益;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行股东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本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本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六)股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如实向本行告知财务信息、股权结构、入股资金来源、控股股 |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调整股份相关表述 |
构、入股资金来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投资其他金融机构情况等信息;应当依法履行诚信义务,确保提交的股东资格资料真实、完整、有效。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发生变化的,相关股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告知本行;主要股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披露关联方情况及其参股其他商业银行的情况,并承诺当关联关系发生变化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七)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商业银行利益行为的股东,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商业银行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限额、股权质押比例等,并可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八)维护本行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行的合法经营;
(九)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时,支持董事
| 构、入股资金来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投资其他金融机构情况等信息;应当依法履行诚信义务,确保提交的股东资格资料真实、完整、有效。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发生变化的,相关股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告知本行;主要股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披露关联方情况及其参股其他商业银行的情况,并承诺当关联关系发生变化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七)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商业银行利益行为的股东,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商业银行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限额、股权质押比例等,并可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八)维护本行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行的合法经营;(九)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时,支持董事 | 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投资其他金融机构情况等信息;应当依法履行诚信义务,确保提交的股东资格资料真实、完整、有效。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发生变化的,相关股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告知本行;主要股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披露关联方情况及其参股其他商业银行的情况,并承诺当关联关系发生变化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七)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商业银行利益行为的股东,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商业银行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商业银行股份的限额、股份质押比例等,并可限制其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八)维护本行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行的合法经营;(九)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时,支持董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 |
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
(十)股东发生合并、分立,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撤销等措施,或者进入解散、清算、破产程序,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及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本行;
(十一)股东所持本行股份涉及诉讼、仲裁、被司法机关等采取法律强制措施、被质押或者解质押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本行;
(十二)股东转让、质押其持有的本行股份,或者与本行开展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本行利益;
(十三)本行发生风险事件或者重大违规行为的,股东应当配合监管机构开展调查和风险处置;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当本行发生重大风险
| 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十)股东发生合并、分立,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撤销等措施,或者进入解散、清算、破产程序,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及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本行;(十一)股东所持本行股份涉及诉讼、仲裁、被司法机关等采取法律强制措施、被质押或者解质押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本行;(十二)股东转让、质押其持有的本行股份,或者与本行开展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本行利益;(十三)本行发生风险事件或者重大违规行为的,股东应当配合监管机构开展调查和风险处置;(十四)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当本行发生重大风险 | 措施;(十)股东发生合并、分立,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撤销等措施,或者进入解散、清算、破产程序,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及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本行;(十一)股东所持本行股份涉及诉讼、仲裁、被司法机关等采取法律强制措施、被质押或者解质押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本行;(十二)股东转让、质押其持有的本行股份,或者与本行开展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本行利益;(十三)本行发生风险事件或者重大违规行为的,股东应当配合监管机构开展调查和风险处置;(十四)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当本行发生重大风险时,股东应当按照《张家港 |
时,股东应当按照《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恢复计划》和《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处置计划》相关规定,积极支持本行关于化解和抵御风险的相关举措。
| 时,股东应当按照《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恢复计划》和《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处置计划》相关规定,积极支持本行关于化解和抵御风险的相关举措。 | 农村商业银行恢复计划》和《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处置计划》相关规定,积极支持本行关于化解和抵御风险的相关举措。 | ||
| 26 | 第五十条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应当支持本行董事会制定合理的资本规划,使本行资本持续满足监管要求。当本行资本不能满足监管要求时,应当制定资本补充计划使资本充足率在限期内达到监管要求,并通过增加核心资本等方式补充资本。本行的主要股东不得阻碍其他股东对本行补充资本和合格的新股东进入,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行作出资本补充的长期承诺,主要股东作出的承诺应作为本行资本规划的一部分。本行按银保监会口径认定的大股东除承担上述股东责任和义务外,还应当承担如下义务:(一)认真学习和执行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政策,严格自我约束,践行诚信原则,善意行使大股东权利;(二)积极配合本行做好声誉风险管理,引导社会 | 第五十条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应当支持本行董事会制定合理的资本规划,使本行资本持续满足监管要求。当本行资本不能满足监管要求时,应当制定资本补充计划使资本充足率在限期内达到监管要求,并通过增加核心资本等方式补充资本。本行的主要股东不得阻碍其他股东对本行补充资本和合格的新股东进入,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行作出资本补充的长期承诺,主要股东作出的承诺应作为本行资本规划的一部分。本行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口径认定的大股东除承担上述股东责任和义务外,还应当承担如下义务:(一)认真学习和执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政策,严格自我约束,践行诚信原则,善意行使大股东权利;(二)积极配合本行做 | 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调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表述 |
正向舆论,维护本行品牌形象。本行大股东监测到与其有关的、对本行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时,应当及时向本行通报相关事项;
(三)加强本行同其他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非持牌金融机构之间的风险隔离,不得利用本行名义进行不当宣传,严禁混淆持牌与非持牌金融机构之间的产品和服务,或放大非持牌金融机构信用,谋取不当利益;
(四)根据本行的发展战略、业务规划以及风险状况,支持本行编制实施资本中长期规划,促进本行资本需求与资本补充能力相匹配,保障本行资本持续满足监管要求;
(五)支持本行多渠道、可持续补充资本,优化资本结构,增强服务实体经济和抵御风险能力。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责令本行补充资本时,如本行无法通过增资以外的方式补充资本,大股东应当履行资本补充义务,不具备资本补充能力或不参与增资的,不得阻碍其他股东或投资人采取合理方案增资;
| 正向舆论,维护本行品牌形象。本行大股东监测到与其有关的、对本行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时,应当及时向本行通报相关事项;(三)加强本行同其他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非持牌金融机构之间的风险隔离,不得利用本行名义进行不当宣传,严禁混淆持牌与非持牌金融机构之间的产品和服务,或放大非持牌金融机构信用,谋取不当利益;(四)根据本行的发展战略、业务规划以及风险状况,支持本行编制实施资本中长期规划,促进本行资本需求与资本补充能力相匹配,保障本行资本持续满足监管要求;(五)支持本行多渠道、可持续补充资本,优化资本结构,增强服务实体经济和抵御风险能力。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责令本行补充资本时,如本行无法通过增资以外的方式补充资本,大股东应当履行资本补充义务,不具备资本补充能力或不参与增资的,不得阻碍其他股东或投资人采取合理方案增资; | 好声誉风险管理,引导社会正向舆论,维护本行品牌形象。本行大股东监测到与其有关的、对本行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时,应当及时向本行通报相关事项;(三)加强本行同其他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非持牌金融机构之间的风险隔离,不得利用本行名义进行不当宣传,严禁混淆持牌与非持牌金融机构之间的产品和服务,或放大非持牌金融机构信用,谋取不当利益;(四)根据本行的发展战略、业务规划以及风险状况,支持本行编制实施资本中长期规划,促进本行资本需求与资本补充能力相匹配,保障本行资本持续满足监管要求;(五)支持本行多渠道、可持续补充资本,优化资本结构,增强服务实体经济和抵御风险能力。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责令本行补充资本时,如本行无法通过增资以外的方式补充资本,大股东应当履行资本补充义务,不具备资本补充能力或不参与增资的,不得阻碍其他股东或投资人采取合理方 |
(六)支持本行根据自身经营状况、风险状况、资本规划以及市场环境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平衡好现金分红和资本补充的关系;
(七)根据监管规定,就有关责任义务出具书面承诺,并积极履行承诺事项;
(八)鼓励支持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就行使股东权利等有关事宜开展正当沟通协商,协调配合中小股东依法行使知情权或质询权等法定权利;
(九)支持中小股东获得有效参加股东大会和投票的机会,不得阻挠或指使本行阻挠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或对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设置其他障碍;
(十)关注其他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的有关情况,发现存在损害本行利益或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应及时通报本行。
对违反承诺的大股东,本行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由董事会提出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在股东大会审议前述事项时,违反承诺的大股东或其股东代表应回避表决。
| (六)支持本行根据自身经营状况、风险状况、资本规划以及市场环境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平衡好现金分红和资本补充的关系;(七)根据监管规定,就有关责任义务出具书面承诺,并积极履行承诺事项;(八)鼓励支持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就行使股东权利等有关事宜开展正当沟通协商,协调配合中小股东依法行使知情权或质询权等法定权利;(九)支持中小股东获得有效参加股东大会和投票的机会,不得阻挠或指使本行阻挠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或对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设置其他障碍;(十)关注其他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的有关情况,发现存在损害本行利益或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应及时通报本行。对违反承诺的大股东,本行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由董事会提出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在股东大会审议前述事项时,违反承诺的大股东或其股东代表应回避表决。 | 案增资;(六)支持本行根据自身经营状况、风险状况、资本规划以及市场环境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平衡好现金分红和资本补充的关系;(七)根据监管规定,就有关责任义务出具书面承诺,并积极履行承诺事项;(八)鼓励支持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就行使股东权利等有关事宜开展正当沟通协商,协调配合中小股东依法行使知情权或质询权等法定权利;(九)支持中小股东获得有效参加股东会和投票的机会,不得阻挠或指使本行阻挠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或对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设置其他障碍;(十)关注其他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的有关情况,发现存在损害本行利益或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应及时通报本行。对违反承诺的大股东,本行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由董事会提出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在股东会审议前述事项时,违反承诺的大股东或其股东代表应 |
回避表决。
| 回避表决。 | |||
| 27 | 第五十二条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时,应当对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股东在本行的借款逾期未还期间内,本行有权将该股东应获得的股息优先用于偿还其在本行的借款,在本行清算时其所分配的财产应优先用于偿还其在本行的借款。 | 第五十二条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时,应当对其在股东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股东在本行的借款逾期未还期间内,本行有权将该股东应获得的股息优先用于偿还其在本行的借款,在本行清算时其所分配的财产应优先用于偿还其在本行的借款。 | 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 |
| 28 | 第五十三条股东将其持有的本行股份以质押或其他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承担银行股权质押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等日常工作。本行股东以本行股份进行质押的,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拥有本行董事、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本行股份,事前须向本行董事会申请备案,说明出质原因、股权数额、质押期限、质押权人等基本情况。凡董事会认定对本行股权稳 | 第五十三条股东将其持有的本行股份以质押或其他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承担银行股份质押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等日常工作。本行股东以本行股份进行质押的,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拥有本行董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本行股份,事前须向本行董事会申请备案,说明出质原因、股权数额、质押期限、质权人等基本情况。凡董事会认定对本行股权稳定、公司治 | 删除监事相关表述;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调整股份相关表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条......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
定、公司治理、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应不予备案。在董事会审议相关备案事项时,由拟出质股东提名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应当回避。
(二)股东完成股权质押登记后,应配合本行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需要,及时向本行提供涉及质押股权的相关信息。
(三)股东在本行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股权净值,不得将本行股票再行质押。
(四)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的50%时,本行应对其在股东大会和其派出的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
| 定、公司治理、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应不予备案。在董事会审议相关备案事项时,由拟出质股东提名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应当回避。(二)股东完成股权质押登记后,应配合本行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需要,及时向本行提供涉及质押股权的相关信息。(三)股东在本行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股权净值,不得将本行股票再行质押。(四)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的50%时,本行应对其在股东大会和其派出的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 | 理、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应不予备案。在董事会审议相关备案事项时,由拟出质股东提名并经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应当回避。(二)股东完成股份质押登记后,应配合本行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需要,及时向本行提供涉及质押股权的相关信息。(三)股东在本行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股份净值,不得将本行股票再行质押。(四)股东质押本行股份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份的50%时,本行应对其在股东会和其派出的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 | ||
| 29 | 第二节股东大会一般规定 | 第二节股东会一般规定 | 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 |
| 30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 第五十七条股东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因董事会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承接监事会相关职责,结合原监事会职责,新增(九)听取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对董事的履职评价报告,依据如下:《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 |
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行《章程》,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一)对聘用或解聘为本行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董事会对董事的评价和独立董事相互之间的评价报告;监事会对监事的评价和外部监事相互之间的评价报告;
(十三)审议批准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
| 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行《章程》,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十一)对聘用或解聘为本行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董事会对董事的评价和独立董事相互之间的评价报告;监事会对监事的评价和外部监事相互之间的评价报告;(十三)审议批准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 | (三)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六)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七)修改本行《章程》,审议批准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八)对聘用或解聘为本行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九)听取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对董事的履职评价报告,报告中包括董事会对董事的评价和独立董事相互之间的评价报告;(十)审议批准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二)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三)审议代表本行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 事履职评价办法》第三十八条银行保险机构监事会应当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工作建议或处理意见,及时将董事监事评价结果和相关意见建议报告股东(大)会,及时将董事评价结果和相关意见建议反馈董事会,并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董事监事本人。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表述;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参照章程指引删减原章程中以下条款:(一)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代表本行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七)依照法律规定对收购本行股份作出决议;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本行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规定和本行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六)审议代表本行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的提案;(十七)依照法律规定对收购本行股份作出决议;(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本行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规定和本行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 (十四)依照法律规定对收购本行股份作出决议;(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本行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的法定职权。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规定和本行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七)修改本章程;(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
| 31 | 第五十八条本行下列对外担保行为(指商业银行日常经营业务以外的,由本行为第三方出具的需承担风险的担保行为),须由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 第五十八条本行下列对外担保行为(指商业银行日常经营业务以外的,由本行为第三方出具的需承担风险的担保行为),须由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 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 |
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行及本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行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如违反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程序及审批权限,违规对外提供担保,则本行有权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
| 大会审议通过:(一)本行及本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本行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七)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如违反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程序及审批权限,违规对外提供担保,则本行有权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 | 会审议通过:(一)本行及本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本行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七)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应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如违反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程序及审批权限,违规对外提供担保,则本行有权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 |
| 32 |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第五十九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 |
| 33 | 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1/2以上且不少于2名独立董事提议时;(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就上述第(二)项情形,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期限自本行知道事实发生之日起计算。上述第(三)项持股股 | 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议召开时;(六)过半数且不少于2名独立董事提议时;(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就上述第(二)项情形,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期限自本行知道事实发生之日起计算。上述第(三)项持股股 | 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董事会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承接监事会相关职责;《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
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 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 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 ||
| 34 | 第六十一条本行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行住所地或董事会会议公告中指定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本行依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一条本行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本行住所地或董事会会议公告中指定的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本行依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 |
| 35 | 第六十二条本行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 第六十二条本行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 | 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 |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行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行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行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
| 36 |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三节股东会的召集 | 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 |
| 37 | 第六十三条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行章程的规定召集股东大会。 | 第六十三条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行章程的规定召集股东会。 | 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 |
| 38 | 第六十四条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的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六十四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
| 39 | 第六十五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六十五条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董事会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承接监事会相关职责;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 |
| 40 | 第六十六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 第六十六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 | 董事会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承接监事会相关职责;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 |
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出请求。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41 | 第六十七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本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本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六十七条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本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本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董事会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承接监事会相关职责;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调整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表述 |
| 42 | 第六十八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六十八条对于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董事会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承接监事会相关职责;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 |
| 43 | 第六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行承担。 | 第六十九条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行承担。 | 董事会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承接监事会相关职责;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 |
| 44 |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四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 |
| 45 | 第七十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七十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 |
| 46 | 第七十一条本行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本行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七十一条本行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本行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 47 | 第七十二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七十二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 |
| 48 |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行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 |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行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注释:股东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现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已删除对独董发表独立意见的要求。 |
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 49 |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行或本行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行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七十四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行或本行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行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删除监事相关表述 |
| 50 | 第七十五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七十五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 |
| 51 |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五节股东会的召开 | 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 |
| 52 | 第七十六条本行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七十六条本行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 |
| 53 | 第七十七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七十七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 |
| 54 | 第七十八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 第七十八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 55 | 第七十九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七十九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本行股份的类别和数量;(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56 | 第八十一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本行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本行的股东大会。 | 第八十一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本行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已删除相关要求: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57 | 第八十二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本行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八十二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本行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
| 58 |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行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八十四条股东会要求本行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59 | 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长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八十五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
| 60 | 第八十六条本行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八十六条本行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 |
| 61 | 第八十七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八十七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删除监事会相关表述。 |
| 62 | 第八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八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删除监事相关表述。 |
| 63 |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本行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九十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本行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64 | 第九十一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作为本行档案一并由董事会秘书永久保存。 | 第九十一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作为本行档案一并由董事会秘书永久保存。 | 删除监事相关表述。 |
| 65 | 第九十二条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作为本行档案一并由董事会秘书永久保存。董事会应将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及时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 第九十二条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作为本行档案一并由董事会秘书永久保存。董事会应将股东会会议记录、股东会决议等文件及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 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调整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表述。 |
| 66 | 第九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本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九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本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 |
| 67 |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六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 |
| 68 |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九十四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八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69 | 第九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本行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本行年度报告;(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九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70 | 第九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发行本行债券、次级债券或次级债务;(三)本行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四)本章程的修改;(五)本行购买、重大资产金额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六)股权激励计划;(七)回购本行股票;(八)罢免独立董事;(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九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发行本行债券、次级债券或次级债务;(三)本行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四)本章程的修改;(五)本行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六)股权激励计划;(七)回购本行股票;(八)罢免独立董事;(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71 | 第九十七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 | 第九十七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 | 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 |
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股东买入本行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本行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本行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本行应当予以配合。除法定条件外,本行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
| 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股东买入本行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本行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本行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本行应当予以配合。除法定条件外,本行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 | 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股东买入本行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本行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本行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本行应当予以配合。除法定条件外,本行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 |
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72 | 第九十八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可以自行回避,也可以由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如由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但有关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情形的,应说明理由。如说明理由后仍不能说服提出请求的股东或股东代表的,股东大会可将有关议案的表决结果就关联关系身份存在争议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或不参加投票的结果分别记录。股东大会后应由董事会办公室提请有关部门裁定关联关系后确定最后表决结果,并通知全体股东。 |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可以自行回避,也可以由其他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如由其他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但有关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情形的,应说明理由。如说明理由后仍不能说服提出请求的股东或股东代表的,股东会可将有关议案的表决结果就关联关系身份存在争议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或不参加投票的结果分别记录。股东会后应由董事会办公室提请有关部门裁定关联关系后确定最后表决结果,并通知全体股东。 | 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 |
| 73 | 第九十九条本行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第九十九条本行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 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 |
| 74 | 第一百条除本行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本行将不与董事、行长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本行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一百条除本行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本行将不与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本行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 |
| 75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在选举2名以上董事、监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股东大会通过后,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为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人数之 | 第一百零一条非职工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在选举2名以上董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股东会通过后,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为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人数之积,股东既可将其所拥 | 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删除监事相关表述;《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条......注释:公司章程应规定规范、透明的董事选聘程序。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章程应明确本公司董事会中职工代表 |
积,股东既可将其所拥有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票给一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若干名候选董事或监事,股东大会按得票数多少确定获选者。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积,股东既可将其所拥有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票给一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若干名候选董事或监事,股东大会按得票数多少确定获选者。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有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票给一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若干名候选董事,股东会按得票数多少确定获选者。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担任董事的名额。 | |
| 76 | 第一百零二条本行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一)应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的董事和监事的候选人,在本行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可以分别由前任董事会、监事会提出拟任董事、监事的建议名单;持有或合并持有本行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向股东大会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人选;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监事)人选已担任董事(监事)职务,在其任职期届满前,该股东不得再提名监事(董事) | 第一百零二条本行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一)应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的董事的候选人,在本行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可以分别由前任董事会提出拟任董事的建议名单;持有或合并持有本行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由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审,合格人选提交董事会审议。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已删除相关要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三年内,再次被提名为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本行应当将聘任理由以及相关人员离任后买卖本行股票的情况予以披露。)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删除监事相关表述 |
候选人;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由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和监事会的提名委员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审,合格人选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经董事会、监事会决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三)董事、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本行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如有),并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资格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相应义务。
(四)遇有临时增补董事、监事的,由董事会、监事会提出,建议股东大会予以选举或更换。
前款第(三)项同样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 候选人;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由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和监事会的提名委员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审,合格人选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经董事会、监事会决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三)董事、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本行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如有),并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资格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相应义务。(四)遇有临时增补董事、监事的,由董事会、监事会提出,建议股东大会予以选举或更换。前款第(三)项同样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 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的方式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三)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本行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如有),并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资格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相应义务。(四)遇有临时增补董事的,由董事会提出,建议股东会予以选举或更换。前款第(三)项同样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本行规范运作:(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本行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期间,应当以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三年内,再次被提名为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本行应当将聘任理由以及相关人员离任后买卖本行股票的情况予以披露。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本行规范运作:(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期间,应当以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三年内,再次被提名为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本行应当将聘任理由以及相关人员离任后买卖本行股票的情况予以披露。 |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期间,应当以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
| 77 | 第一百零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一百零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 |
| 78 | 第一百零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一百零四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 |
| 79 | 第一百零六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第一百零六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 |
| 80 | 第一百零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 | 第一百零七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 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删除监事相关表述 |
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本行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本行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本行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 81 | 第一百零八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本行、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一百零八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本行、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 |
| 82 | 第一百零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一百零九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 |
| 83 | 第一百一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一百一十一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 |
| 84 | 第一百一十二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一百一十二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 |
| 85 | 第一百一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其任职资格应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 第一百一十三条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从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其任职资格应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 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删除监事相关表述;调整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表述;《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条......注释:公司章程应规定规范、透明的董事选聘程序。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章程应明确本公司董事会中职工代表 |
担任董事的名额。
| 担任董事的名额。 | |||
| 86 | 第一百一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本行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一百一十四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本行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 |
| 87 | 第一百一十五条本行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本行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有故意犯罪记录的;(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以及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被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 | 第一百一十五条本行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本行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 |
(五)个人或其配偶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的负债,或正在从事的高风险投资明显超过其家庭财产的承受能力的、在本行的借款(不含以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的借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股东或在该等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以及在本行借款逾期未还的个人或企业任职的人员;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或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终身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累计两次被取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七)累计三次被金融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
(八)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提供虚假材料等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
(九)与拟担任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存在明显利益冲突的;
(十)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 (五)个人或其配偶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的负债,或正在从事的高风险投资明显超过其家庭财产的承受能力的、在本行的借款(不含以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的借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股东或在该等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以及在本行借款逾期未还的个人或企业任职的人员;(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或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终身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累计两次被取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七)累计三次被金融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八)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提供虚假材料等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九)与拟担任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存在明显利益冲突的;(十)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 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或其配偶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的负债,或正在从事的高风险投资明显超过其家庭财产的承受能力的、在本行的借款(不含以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的借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股东或在该等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以及在本行借款逾期未还的个人或企业任职的人员;(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或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终身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累计两次被取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七)累计三次被金融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八)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提供虚假材料等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九)与拟担任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存在明显利益冲突的;(十)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删除监事相关表述;董事会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承接监事会相关职责;调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表述 |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十二)不具备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监事会应及时提请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十二)不具备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监事会应及时提请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十二)不具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及时提请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 ||
| 88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可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选举其担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行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行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应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4,但不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非职工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可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可由职工代表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选举其担任董事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行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 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条......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注释:公司章程应规定规范、透明的董事选聘程序。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章程应明确本 |
应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2。
| 应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2。 | 任行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应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4,但不应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2。 | 公司董事会中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的名额。根据以上条款,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结合本行实际,明确非职工董事由股东会解除职务,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解除职务。 | |
| 89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本行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行的财产;(二)不得挪用本行资金;(三)不得将本行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本行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行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行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本行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侵占本行的财产、挪用本行资金;(二)不得将本行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行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
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本行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行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本行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本行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本行利益;
(十)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行所有;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本行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行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与本行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本行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本行利益;(十)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行所有;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于本行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本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行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他人与本行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本行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本行利益;(十)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行所有;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 |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
(四)项规定。注释:除以上各项义务要求外,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章程中增加对本公司董事其他义务的要求。
|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注释:除以上各项义务要求外,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章程中增加对本公司董事其他义务的要求。 | |||
| 90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本行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本行赋予的权利,以保证本行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本行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本行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本行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本行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本行赋予的权利,以保证本行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本行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本行证券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本行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适用法律允许或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予他人行使;
(七)发现本行或者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六)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本行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适用法律允许或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予他人行使;(七)发现本行或者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本行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应当如实向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行使职权;(六)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本行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适用法律允许或得到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予他人行使;(七)发现本行或者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注释: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章程中增加对本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要求。董事会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承接监事会相关职责 | |
| 91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条......注释:公司章程应规定规范、透明的董事选聘程序。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董事会成 |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视为不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在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并选举新的独立董事。
|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视为不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在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并选举新的独立董事。 |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视为不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在30日内召开股东会解除其职务并选举新的独立董事。 | 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章程应明确本公司董事会中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的名额。 | |
| 92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呈。董事辞呈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呈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呈导致本行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占比少于三分之一的,在新的独立董事就任前,该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职,因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被罢免的除外。本行正在进行重大风险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本行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本行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本行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或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独立董事任 |
处置期间,董事未经监管机构批准不得辞职。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呈自书面辞呈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因董事被股东大会罢免、死亡、独立董事丧失独立性辞职,或者存在其他不能履行董事职责的情况,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董事会表决所需最低人数时,董事会职权应当由股东大会行使,直至董事会人数符合要求。
| 处置期间,董事未经监管机构批准不得辞职。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呈自书面辞呈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因董事被股东大会罢免、死亡、独立董事丧失独立性辞职,或者存在其他不能履行董事职责的情况,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董事会表决所需最低人数时,董事会职权应当由股东大会行使,直至董事会人数符合要求。 |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占比少于三分之一,或者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新的独立董事就任前,该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职,因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被罢免的除外。本行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本行正在进行重大风险处置期间,董事未经监管机构批准不得辞职。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呈自书面辞呈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因董事被股东会罢免、死亡、独立董事丧失独立性辞职,或者存在其他不能履行董事职责的情况,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董事会表决所需最低人数时,董事会职权应当由股东会行使,直至董事会人数符合要求。 | 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 |
引起上市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上市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引起上市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上市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
| 93 | 第一百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行的独立董事:(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 | 第一百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行的独立董事:(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 | 调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表述 |
任的;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五)因未能勤勉尽职被原任职单位罢免职务的;
(六)曾经担任高风险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且不能证明其对金融机构撤销或资产损失不负有责任的;
(七)不具备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或者不具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 任的;(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五)因未能勤勉尽职被原任职单位罢免职务的;(六)曾经担任高风险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且不能证明其对金融机构撤销或资产损失不负有责任的;(七)不具备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或者不具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 任的;(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五)因未能勤勉尽职被原任职单位罢免职务的;(六)曾经担任高风险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且不能证明其对金融机构撤销或资产损失不负有责任的;(七)不具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或者不具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 ||
| 94 |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严重失职:(一)泄露本行商业秘密,损害本行合法利益;(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独立董事地位谋取私利;(三)明知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行章程,而未提出反对意见;(四)关联交易导致商业银行重大损失,独立董事未行使否决权;(五)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严重失职:(一)泄露本行商业秘密,损害本行合法利益;(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独立董事地位谋取私利;(三)明知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行章程,而未提出反对意见;(四)关联交易导致商业银行重大损失,独立董事未行使否决权;(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 调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表述 |
| 95 |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商业银行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已经提名非独立董事的股东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 |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商业银行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已经提名非独立董事的股东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 | 删除监事会相关表述 |
| 96 | 第一百三十一条同一股东只能提出1名独立董事或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得既提名独立董事又提名外部监事。 | 第一百三十一条同一股东只能提出1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 删除监事会相关表述 |
| 97 | 第一百三十四条独立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一)因职务变动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且本人未提出辞职的;(二)一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董事会会议总数的2/3的;(三)法律规定不适合继续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情形。 | 第一百三十四条独立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一)因职务变动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且本人未提出辞职的;(二)一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董事会会议总数的2/3的;(三)法律规定不适合继续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情形。 | 董事会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承接监事会相关职责;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 |
| 98 | 第一百三十五条监事会提请罢免独立董事的提案应当由全体监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在监事会提出罢免提案前可以向监事会解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辩解。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罢免独立董事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1个月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向独立董事本人发出书面通知,独立董事有权在表决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陈述意见,并有权将该意见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5日前报送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股东大会应当依法审议独立董事陈述的意见后进行表决。 |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请罢免独立董事的提案应当由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成员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请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在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出罢免提案前可以向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解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辩解。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请股东会罢免独立董事的应当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前1个月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向独立董事本人发出书面通知,独立董事有权在表决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陈述意见,并有权将该意见在股东会会议召开5日前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股东会应当依法审议独立董事陈述的意见后进行表决。 | 董事会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承接监事会相关职责;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调整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表述 |
| 99 | 第一百三十八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做出是否批准独立董事辞职的决定。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独立董事辞职前,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应当向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提交书面声明,说明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独立董事辞职后,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少于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最低人数的,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方可生效。 | 第一百三十八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做出是否批准独立董事辞职的决定。在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独立董事辞职前,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应当向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会提交书面声明,说明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独立董事辞职后,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少于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最低人数的,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方可生效。 | 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 |
| 100 | 第一百三十九条本行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 第一百三十九条本行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 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 |
| 101 | 第一百四十条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执行董事3人,非执行董事(含独立董事)8人。 | 第一百四十条董事会由13名董事组成,执行董事3人,非执行董事(含独立董事)9人、职工董事1人。 | 结合本行实际修订 |
| 102 | 第一百四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三)决定本行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本行重大收购、收购本行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审议批准本行对外投资、资产购置、资产处置与核销、资产抵押、关联交易、数据治理等事项;(九)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按照监管规定,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奖惩事项,监督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十一)制订本行的基 | 第一百四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决议;(三)决定本行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决定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本行重大收购、收购本行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审议批准本行对外投资、资产购置、资产处置与核销、资产抵押、关联交易、数据治理等事项;(九)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按照监管规定,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奖惩事项,监督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十一)制订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 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在股东会的职权部分,删减了“决定本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相关表述,结合本行实际,将该项职权转移至董事会,即修订后的章程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四)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股东会与董事会职权的原文条款如下: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章程修改方案,制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议批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十三)负责本行信息披露,并对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
(十四)提请股东大会聘用或者解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并检查行长的工作。
除上述职责外,本行董事会职权还包括:
(一)制定本行发展战略并监督战略实施;
(二)制定本行资本规划,承担资本或偿付能力管理最终责任;
(三)制定本行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四)定期评估并完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
(五)维护金融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 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章程修改方案,制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议批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十三)负责本行信息披露,并对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十四)提请股东大会聘用或者解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并检查行长的工作。除上述职责外,本行董事会职权还包括:(一)制定本行发展战略并监督战略实施;(二)制定本行资本规划,承担资本或偿付能力管理最终责任;(三)制定本行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四)定期评估并完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五)维护金融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 (十二)制订章程修改方案,制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议批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十三)负责本行信息披露,并对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十四)提请股东会聘用或者解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并检查行长的工作。除上述职责外,本行董事会职权还包括:(一)制定本行发展战略并监督战略实施;(二)制定本行资本规划,承担资本或偿付能力管理最终责任;(三)制定本行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四)定期评估并完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五)维护金融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六)建立本行与股东 | (七)修改本章程;(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 |
(六)建立本行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
(七)承担股东事务的管理责任;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授予的或监管部门要求董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职权由董事会集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职权原则上不得授予董事长、董事、其他机构或个人行使。某些具体决策事项确有必要授权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依法进行。授权应当一事一授,不得将董事会职权笼统或永久授予其他机构或个人行使。
| (六)建立本行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七)承担股东事务的管理责任;(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授予的或监管部门要求董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董事会职权由董事会集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职权原则上不得授予董事长、董事、其他机构或个人行使。某些具体决策事项确有必要授权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依法进行。授权应当一事一授,不得将董事会职权笼统或永久授予其他机构或个人行使。 | 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七)承担股东事务的管理责任;(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授予的或监管部门要求董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董事会职权由董事会集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职权原则上不得授予董事长、董事、其他机构或个人行使。某些具体决策事项确有必要授权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依法进行。授权应当一事一授,不得将董事会职权笼统或永久授予其他机构或个人行使。 |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二)管理公司信息 |
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披露事项;(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103 | 第一百四十三条本行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本行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四十三条本行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本行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 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 |
| 104 | 第一百四十四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第一百四十四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 |
| 105 | 第一百四十五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资产处置与核销、对外捐赠等事项,按以下标准执行:(一)股权投资,董事会审议决定本行年度投资计划内单笔投资额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5% | 第一百四十五条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资产处置与核销、对外捐赠等事项,按以下标准执行:(一)股权投资,董事会审议决定本行年度投资计划内单笔投资额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5% | 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 |
(不含)以下的交易;单笔投资额大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5%(含)的交易或在连续的12个月内对同一投资对象的累计投资额大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5%(含)的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二)固定资产投资,董事会审议决定本行年度投资计划内单笔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5%(不含)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笔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5%(含)以上的、或在连续的12个月内与同一交易对象的累计交易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5%(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三)资产处置和损失核销,董事会审议决定单笔(单户)或单批次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10%(不含)以下的资产处置、损失核销(本金)和不良贷款(本金)转让事项;单笔(单户)或单批次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10%(含)以上的资产
| (不含)以下的交易;单笔投资额大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5%(含)的交易或在连续的12个月内对同一投资对象的累计投资额大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5%(含)的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二)固定资产投资,董事会审议决定本行年度投资计划内单笔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5%(不含)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笔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5%(含)以上的、或在连续的12个月内与同一交易对象的累计交易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5%(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三)资产处置和损失核销,董事会审议决定单笔(单户)或单批次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10%(不含)以下的资产处置、损失核销(本金)和不良贷款(本金)转让事项;单笔(单户)或单批次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10%(含)以上的资产 | (不含)以下的交易;单笔投资额大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5%(含)的交易或在连续的12个月内对同一投资对象的累计投资额大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5%(含)的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二)固定资产投资,董事会审议决定本行年度投资计划内单笔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5%(不含)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笔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5%(含)以上的、或在连续的12个月内与同一交易对象的累计交易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5%(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三)资产处置和损失核销,董事会审议决定单笔(单户)或单批次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10%(不含)以下的资产处置、损失核销(本金)和不良贷款(本金)转让事项;单笔(单户)或单批次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10%(含)以上的资产处 |
处置、损失核销(本金)和不良贷款(本金)转让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四)对外捐赠,董事会审议决定本行单笔或一年内累计捐赠金额(含现金、实物或其他可捐赠资产形式)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5%(不含)以下的捐赠;单笔或一年内累计捐赠金额(含现金、实物或其他可捐赠资产形式)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5%(含)以上的捐赠,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对日常经营活动中涉及的关联交易,按本行另行制订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执行。
| 处置、损失核销(本金)和不良贷款(本金)转让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四)对外捐赠,董事会审议决定本行单笔或一年内累计捐赠金额(含现金、实物或其他可捐赠资产形式)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5%(不含)以下的捐赠;单笔或一年内累计捐赠金额(含现金、实物或其他可捐赠资产形式)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5%(含)以上的捐赠,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对日常经营活动中涉及的关联交易,按本行另行制订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执行。 | 置、损失核销(本金)和不良贷款(本金)转让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四)对外捐赠,董事会审议决定本行单笔或一年内累计捐赠金额(含现金、实物或其他可捐赠资产形式)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5%(不含)以下的捐赠;单笔或一年内累计捐赠金额(含现金、实物或其他可捐赠资产形式)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5%(含)以上的捐赠,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对日常经营活动中涉及的关联交易,按本行另行制订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执行。 | ||
| 106 | 第一百四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分为例行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例会每季度至少应当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四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分为例行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例会每季度至少应当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删除监事相关表述。 |
| 107 | 第一百四十七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四十七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董事会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承接监事会相关职责 |
| 108 |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 |
| 109 | 第一百五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永久保存。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 第一百五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永久保存。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 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 |
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应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本行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本行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本行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应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本行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本行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本行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应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本行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本行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本行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
| 110 | 第一百五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签署本行股票、本行债券及其它有价证券;(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它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本行事务行使符合适用法律规定和本行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本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六)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五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签署本行股票、本行债券及其它有价证券;(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它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本行事务行使符合适用法律规定和本行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本行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六)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 |
| 111 | 第一百六十一条本行董事会设立战略发展委员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三农与绿色金融委员会、金融伦理与合规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比原则上不低于二分之一,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比原则上不低于三分之一,其中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应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担任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风险管理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不得担任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的成员。 | 第一百六十一条本行董事会设立战略发展委员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三农与绿色金融委员会、金融伦理与合规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成员不少于三人,设主任委员一名,其成员均由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董事担任。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成员多数应为独立董事,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比原则上不低于二分之一,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比原则上不低于三分之一,其中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应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财务、审计、会计或法律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本行职工董事可以成 | 结合本行实际,明确董事会专委会成员人数不少于3人;《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人数】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人数】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注释: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为三名以上,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
为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担任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风险管理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不得担任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的成员。
| 为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担任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风险管理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不得担任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的成员。 | |||
| 112 | 第一百六十三条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制订本行风险管理的战略目标,审议本行风险管理及资本管理的重要政策;(二)检查、监督本行的关联交易的控制情况,及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人执行本行关联交易控制制度的情况,并向董事会汇报;(三)负责监督高级管理层关于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洗钱风险、信息科技风险等风险的控制情况,对本行风险政策、管理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定期评估,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四)审议本行风险状 | 第一百六十三条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制订本行风险管理的战略目标,审议本行风险管理及资本管理的重要政策;(二)检查、监督本行的关联交易的控制情况,及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人执行本行关联交易控制制度的情况,并向董事会汇报;(三)负责监督高级管理层关于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洗钱风险、信息科技风险等风险的控制情况,对本行风险政策、管理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定期评估,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四)审议本行风险状 | 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 |
况、风险管理工作等报告及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并向董事会汇报;
(五)审议批准重大不良处置方案及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关联交易;
(六)审批本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相关管理制度、重要政策、重要模型及关键参数;审议或听取本行预期信用损失法管理情况报告等;
(七)本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项。
| 况、风险管理工作等报告及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并向董事会汇报;(五)审议批准重大不良处置方案及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六)审批本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相关管理制度、重要政策、重要模型及关键参数;审议或听取本行预期信用损失法管理情况报告等;(七)本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项。 | 况、风险管理工作等报告及需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并向董事会汇报;(五)审议批准重大不良处置方案及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六)审批本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相关管理制度、重要政策、重要模型及关键参数;审议或听取本行预期信用损失法管理情况报告等;(七)本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项。 | ||
| 113 | 第一百六十四条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审核本行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包括但不限于:审议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议聘用或者解聘承办本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聘任或者解聘本行财务负责人;审议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前述事项应当经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 | 第一百六十七条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见第七章董事会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特别规定。 | 将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调整至“第七章董事会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特别规定”中 |
护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负责检查本行风险及合规状况、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三)负责对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内部审计有效性、外部审计质量、信息披露透明度等进行审查;
(四)负责制定本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战略、政策和目标,督促高级管理层有效执行和落实相关工作,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的专题报告,并将相关工作作为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
(五)负责监督、评价本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全面性、及时性、有效性以及高级管理层相关履职情况,并负责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报告和议案;
(六)本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项。
| 114 | 第一百六十九条根据本行现有资本净额和经营情况,本行的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和特别重大关联交易:一般关联交易是指:除重大关联交易和特别重大关联交易以外的交易。一般关联交易由本行按内部授权程序批准,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一般关联交易也可按照重大关联交易程序审批。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不含)以上,且占本行上季末资本净额或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采取孰低原则,取两者较小值,下同)1%(不含)以上,或每累计达到本行上季末资本净额或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交易。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本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特别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不含)以上,且占本行上季末资本净额或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不含)以上,或累计达到本行上季末资本 | 第一百六十九条根据本行现有资本净额和经营情况,本行的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和特别重大关联交易:一般关联交易是指:除重大关联交易和特别重大关联交易以外的交易。一般关联交易由本行按内部授权程序批准,并报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一般关联交易也可按照重大关联交易程序审批。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占本行上季末资本净额或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采取孰低原则,取两者较小值,下同)0.5%以上,或每累计达到本行上季末资本净额或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交易。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本行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特别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不含)以上,且占本行上季末资本净额或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不含)以上,或累计达到本行上季末资本净额或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 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根据本行实际,风险管理委员会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合并成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6.3.6除本规则第6.3.13条的规定外,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过3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1号)第十四条银行机构关联交易分为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银行机构重大关联交易是指银行机构与单个关 |
净额或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特别重大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 净额或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特别重大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 产5%以上的交易。特别重大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批准。 | 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达到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1%以上,或累计达到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银行机构与单个关联方的交易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标准后,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每累计达到上季末资本净额1%以上,则应当重新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一般关联交易是指除重大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 |
| 115 | 第一百七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七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 |
| 116 | 第一百七十五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三)负责本行信息披露事务,保证本行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四)保证有权得到本行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五)负责保管股东名册、董事会印章及相关资料,负责处理本行股权管理及托管登记方面的事务;(六)为本行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七)本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一百七十五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三)负责本行信息披露事务,保证本行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四)保证有权得到本行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五)负责保管股东名册、董事会印章及相关资料,负责处理本行股权管理及托管登记方面的事务;(六)为本行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七)本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 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 |
| 117 | 第一百七十六条本行行长以及副行长不得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本行监事不得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本行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 | 第一百七十六条本行行长以及副行长不得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本行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 | 删除监事相关表述 |
| 118 | / | 第七章董事会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特别规定 | 设立新章节;同时原章程中后续条款序号加“8” |
| 119 | 第一百六十四条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审核本行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包括但不限于:审议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议聘用或者解聘承办本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聘任或者解聘本行财务负责人;审议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前述事项应当经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二)负责检查本行风险及合规状况、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三)负责对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内部审计有效性、外部审计质量、信息披露透明度等进行审查;(四)负责制定本行金 | 第一百七十八条本行董事会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一般职权,包括:(一)负责审核本行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包括但不限于:审议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议聘用或者解聘承办本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聘任或者解聘本行财务负责人;审议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前述事项应当经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二)负责检查本行风险及合规状况、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三)负责对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内部审计有效 | 原章程审计委员会职责移至此处,即审计与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的一般职权;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承接原监事会职权,结合原章程第二百零八条与进行修订。原《章程指引》第二百零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本行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同时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行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 |
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战略、政策和目标,督促高级管理层有效执行和落实相关工作,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的专题报告,并将相关工作作为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
(五)负责监督、评价本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全面性、及时性、有效性以及高级管理层相关履职情况,并负责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报告和议案;
(六)本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项。
| 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战略、政策和目标,督促高级管理层有效执行和落实相关工作,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的专题报告,并将相关工作作为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五)负责监督、评价本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全面性、及时性、有效性以及高级管理层相关履职情况,并负责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报告和议案;(六)本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项。 | 性、外部审计质量、信息披露透明度等进行审查;(四)负责制定本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战略、政策和目标,督促高级管理层有效执行和落实相关工作,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的专题报告,并将相关工作作为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五)负责监督、评价本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全面性、及时性、有效性以及高级管理层相关履职情况,并负责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报告和议案;(六)本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项。除此之外,依法行使《公司法》和监管规定的原监事会相关职权,包括:(一)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二)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行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 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发现本行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本行承担。(八)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离任审计,指导本行内部稽核部门的工作;(九)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十)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十一)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洗钱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十二)对董事、董事 |
(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四)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发现本行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本行承担。
(七)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离任审计,指导本行内部稽核部门的工作;
(八)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
(九)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
(十)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洗钱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
(十一)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质询;
(十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 (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四)向股东会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六)发现本行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本行承担。(七)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离任审计,指导本行内部稽核部门的工作;(八)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九)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十)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洗钱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十一)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质询;(十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 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质询;(十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应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除以上规则外,监事会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一)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二)定期对董事会制定的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三)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四)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五)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六)定期与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沟通商业银行情况等。 |
规定应由原监事会行使的职权。
除以上规则外,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
(二)定期对董事会制定的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三)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
(四)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五)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六)定期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沟通商业银行情况等。
| 120 | / | 第一百七十九条本行董事会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对本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情况开展评价,并对履职评价工作承担相应责任。董事会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评价结果和相关意见建议报告股东会,反馈董事会,并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 | 董事会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承接监事会相关职责,并参照《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第三十八条银行保险机构监事会应当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工作建议或处理意见,及时将董事监事评价结果和相关意见建议报告股东(大)会,及时将董事评价结果和相关意见建议反馈董事会,并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董事监事本人。 |
| 121 | / | 第一百八十条董事会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会议;(二)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三)组织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落实监督职责;(四)审定、签署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报告、决议和其他重要文件;(五)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结合本行实际修订 |
| 122 | / | 第一百八十一条董事会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成员可以提议召开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应召集召开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临时会议:(一)两名及以上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成员提议时;(二)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其他情形。召开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临时会议应在合理期限内发出通知。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注释:除上述规定外,公司可以在章程中就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其他规定。 |
| 123 | / | 第一百八十二条董事会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由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其委托一名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成员召集和主持或过半数的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成员召集和主持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会议。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三十六条......注释:除上述规定外,公司可以在章程中就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其他规定。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承接监事会职权,参照监事会议事规则,结合原《公司章程》中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表述:原《公司章程》第二百零七条......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 124 | / | 第一百八十三条董事会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成员应当每年至少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现场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但一名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成员不应当在一次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 | 因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承接监事会职权,参照对监事的要求,结合本行实际,对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成员履职行为作明确要求。《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监事应当每年亲自出席至少三分 |
名成员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成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董事会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成员未出席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 名成员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成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董事会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成员未出席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 之二的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但一名监事不应当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监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
| 125 | / | 第一百八十四条董事会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决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或书面传签的方式表决。董事会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 |
董事会负责制定。注释:除上述规定外,公司可以在章程中就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其他规定。
| 董事会负责制定。注释:除上述规定外,公司可以在章程中就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其他规定。 | |||
| 126 | / | 第一百八十五条董事会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将现场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成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永久。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注释:除上述规定外,公司可以在章程中就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其他规定。 |
| 127 | 第一百七十九条本章程第一百零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四)至(七)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八十七条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四)至(七)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调整序号 |
| 128 | 第一百八十条在本行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行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八十八条在本行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行的高级管理人员。 | 删除监事相关表述 |
| 129 | 第一百八十二条行长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行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本行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本行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本行分支机构的设立、撤并方案;(四)拟订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本行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本行副行长、行长 | 第一百九十条行长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行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本行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本行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本行分支机构的设立、撤并方案;(四)拟订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本行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本行副行长、行长助理和财务负责人; | 调整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表述;删除监事相关表述 |
助理和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决定本行员工的聘任或解聘;决定本行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
(九)授权高级管理层成员、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从事经营活动;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一)本行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十二)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行长列席董事会会议。
| 助理和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决定本行员工的聘任或解聘;决定本行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九)授权高级管理层成员、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从事经营活动;(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十一)本行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十二)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行长列席董事会会议。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决定本行员工的聘任或解聘;决定本行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九)授权高级管理层成员、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从事经营活动;(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十一)本行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董事会报告;(十二)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行长列席董事会会议。 | ||
| 130 | 第一百八十四条行长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一)行长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二)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三)本行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 第一百九十二条行长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一)行长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二)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三)本行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四)董事会认为必要 | 删除监事会相关表述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的其他事项。 | ||
| 131 | 第一百八十五条行长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行长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行长与本行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行长、副行长必须在完成离任审计后方可离任。 | 第一百九十三条行长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行长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行长与本行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行长、副行长必须在完成离任审计后方可离任。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四十七条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132 | 第八章监事会第一百八十八条至第二百一十六条 | / | 删除监事会相关章节,同时原章程后续章节序号“-29” |
| 133 | 第二百一十八条本行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九十七条本行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
| 134 | 第二百二十条本行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本行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九十九条本行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本行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135 | 第二百二十一条本行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本行法定公积金。本行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本行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本行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本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本行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一般风险准备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本行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及一般风险准备 | 第二百条本行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本行法定公积金。本行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本行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本行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本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本行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一般风险准备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本行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及一般风险准备金之 | 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 |
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或者违反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监管要求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本行。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或者违反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监管要求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本行。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前向股东分配利润,或者违反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监管要求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本行。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 136 | 第二百二十二条本行的公积金用于弥补本行的亏损、扩大本行经营或者转为增加本行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本行的亏损。 | 第二百零一条本行的公积金用于弥补本行的亏损、扩大本行经营或者转为增加本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 137 | 第二百二十五条本行股利分配具体方案由本行董事会提出,本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本行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出现派发延误的,本行董事会应当就延误原因作出及时披露。 | 第二百零四条本行股利分配具体方案由本行董事会提出,本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本行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出现派发延误的,本行董事会应当就延误原因作出及时披露。 | 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 |
| 138 | 第二百二十六条(一)本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执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本行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本行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本行盈利以及本行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本行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二)本行股利分配具体方案由董事会根据本行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 | 第二百零五条(一)本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执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本行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本行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本行盈利以及本行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本行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二)本行股利分配具体方案由董事会根据本行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董事会提交股东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 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删除监事相关表述;董事会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承接监事会相关职责 |
过。独立董事应当对股利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三)本行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本行根据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本行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外部董事、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的,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
| 过。独立董事应当对股利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三)本行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本行根据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本行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外部董事、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的,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 | 独立董事应当对股利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三)本行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本行根据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本行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由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外部董事、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的,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
见,并及时予以披露。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充分听取不在本行任职的外部监事意见(如有),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将通过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听取、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建议和监督。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行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金和盈余公积金以后,在符合银行业监管部门对于银行股利分配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当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同时,本行将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采取差异化的现金
| 见,并及时予以披露。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充分听取不在本行任职的外部监事意见(如有),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将通过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听取、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建议和监督。(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行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金和盈余公积金以后,在符合银行业监管部门对于银行股利分配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当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同时,本行将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采取差异化的现金 |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予以披露。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并经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公司董事会、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将通过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听取、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建议和监督。(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行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金和盈余公积金以后,在符合银行业监管部门对于银行股利分配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当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同时,本行将在不同的 |
分红政策。本行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本行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方式。
(五)本行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 分红政策。本行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本行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方式。(五)本行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 发展阶段采取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本行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本行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方式。(五)本行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 |
1、是否符合本行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本行若当年不进行或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相关利润分配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在股东大会议案中详细论证说明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
| 1、是否符合本行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本行若当年不进行或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相关利润分配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在股东大会议案中详细论证说明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 | 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1、是否符合本行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本行若当年不进行或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相关利润分配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并在股东会议案中详细论证说明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 |
| 139 | 第二百二十七条本行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本行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内控体系作出评价,并可提供咨询与建议。 | 第二百零六条本行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本行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本行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 140 | 第二百二十八条本行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 第二百零七条本行内部审计机构对本行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本行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注释: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 141 | / | 第二百零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六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 |
委员会直接报告。
| 委员会直接报告。 | 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 142 | / | 第二百零九条本行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143 | / | 第二百一十条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六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144 | / | 第二百一十一条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六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145 | 第二百三十条本行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二百一十三条本行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 |
| 146 | 第二百三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 第二百一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 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 |
| 147 | 第二百三十三条本行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5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本行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本行有无不当情形。 | 第二百一十六条本行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5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本行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本行有无不当情形。 | 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 |
| 148 | 第二百三十四条本行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一)以专人送达;(二)以邮件(含电子邮件)方式送出;(三)以公告方式进行;(四)以传真方式进行;(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二百一十七条本行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一)以专人送出;(二)以邮件方式送出;(三)以公告方式进行;(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七十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一)以专人送出;(二)以邮件方式送出;(三)以公告方式进行;(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 149 | 第二百三十六条本行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含电子邮件)、公告或传真方式进行。 | 第二百一十九条本行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本行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或专人送出方式进行。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具体通知方式】进行。 |
| 150 | 第二百三十七条本行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本行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本行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电子邮件进入接收方计算机系统之日为送达日期;本行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本行通知以电报方式送出的,自电报发出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本行通知以传真方式进行的,传真当日为送达日期。 | 第二百二十条本行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本行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本行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电子邮件进入接收方计算机系统之日为送达日期;本行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天数】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 151 | 第二百三十八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二百二十一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七十五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 152 | 第二百三十九条本行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 第二百二十二条本行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本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153 | 第二百四十八条本行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本行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 | 第二百三十一条本行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本行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 |
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本行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本行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本行。
| 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本行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本行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本行。 | (五)本行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本行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本行。 | ||
| 154 | 第二百四十九条本行有本章程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二百三十二条本行有本章程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 |
| 155 | 第二百五十条本行因本章程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三十三条本行因本章程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 |
| 156 | 第二百五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本行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本行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本行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本行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本行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本行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二百三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本行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本行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本行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本行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本行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本行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 |
| 157 | 第二百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当修改章程:(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二)本行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当修改章程:(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二)本行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 |
| 158 | 第二百五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二百四十二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 |
| 159 | 第二百六十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第二百四十三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 |
| 160 | 第二百六十二条释义(一)主要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以及对本行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股东。(二)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本行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本行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本行行为的人。(三)关联关系,是指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第二百四十五条释义(一)主要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以及对本行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股东。(二)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本行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本行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本行行为的人。(三)关联关系,是指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本行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本行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本行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 161 | 第二百六十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四十八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二百零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 162 | 第二百六十七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五十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删除监事会相关表述 |
| 163 | 第二百六十八条本章程经股东大会通过并经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 第二百五一十条本章程经股东会通过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 调整股东会相关表述;调整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表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