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49证券简称:威星智能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威星智能股票代码:002849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中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岗大道8288号大运软件小镇37栋通讯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岗大道8288号大运软件小镇37栋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6年1月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威星智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威星智能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申请确认书,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权益变动尚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七)本报告书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
目录
第一节释义..................................................................................................................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威星智能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节备查文件........................................................................................................
第八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一节释义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深圳市中燃科技有限公司 |
| 威星智能、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本报告书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威星智能股份变动的行为 |
| 本报告书 | 指 |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名称 | 深圳市中燃科技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岗大道8288号大运软件小镇37栋 |
| 法定代表人 | 刘畅 |
| 注册资本 | 2,000万人民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058959265A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经营范围 | 通讯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通信设备、电子产品、电脑软硬件的销售;计算机领域的技术开发、自有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计算机网络工程的建设与上门维护;自动化控制系统集成;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电脑上门维修;信息系统设备租赁(不含限制项目);信息技术服务(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需前置审批及禁止的项目,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
| 成立时间 | 2012-11-30 |
| 主要股东 | 中燃燃气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持股100% |
| 经营期限 | 2012-11-30至2042-11-30 |
| 通讯地址 | 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岗大道8288号大运软件小镇37栋 |
| 通讯方式 | 0755-82900900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永久居留权 |
| 刘畅 | 法定代表 | 女 | 中国香港 | 中国 | 否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其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对相关资产和投资做出的相应安排。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22,6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0.28%;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减少至11,009,6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减少至4.99%。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安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尚无明确的增持、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且不违背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若有)的前提下,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2026年1月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受让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其所持上市公司11,670,36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29%)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受让方。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在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完成。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 名称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 深圳市中燃科技有限公司 | 22,680,000 | 10.28 | 11,009,637 | 4.99 |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2026年1月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受让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协议主体甲方(卖方或转让方):深圳市中燃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买方):青岛芯忠臻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一)股份转让
1、甲方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各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为甲方持有的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2、自《股份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股份过户完成之日期间,如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则标的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
整,即标的股份包含甲方因此而取得的额外股份;现金分红并不导致标的股份数量的调整,但如卖方自《股份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股份过户完成之日期间取得了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则标的股份所对应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应由卖方在获得该部分现金分红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买方,如买方有应付未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卖方获得的该部分现金分红等额抵销买方应付卖方的股权转让价款。
(二)转让价款
1、转让价款的金额就《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经买方、卖方协商,各方同意《股份转让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格为14.355元/股。该价格系依据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即2026年1月8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15.95元/股的百分之九十(90.00%)计算确定。买方应支付卖方的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167528060.87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陆仟柒佰伍拾贰万捌仟零陆拾元捌角柒分整)。
2、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在各方确认已满足《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前提条件的情形下,转让价款应由买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1)在本次股份转让进行披露公告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买方应向卖方支付10%的转让价款总额,即人民币?16752806.09元整(大写:人民币壹仟陆佰柒拾伍万贰仟捌佰零陆元零玖分整)。
(2)自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函的十(10)个工作日内,买方应向卖方支付50%的转让价款总额,即人民币?83764030.43元整(大写:人民币捌仟叁佰柒拾陆万肆仟零叁拾元肆角叁分整)。
(3)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的十(10)个工作日内,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剩余40%的转让价款,即人民币?67011224.35元整(大写:人民币陆仟柒佰零壹万壹仟贰佰贰拾肆元叁角伍分整)。
(三)股份转让的前提条件
1、卖方与买方共同确认,买方、卖方同意实施股份转让系以下条件得到满足:
(1)没有任何法律或法令禁止或限制卖方向买方出售标的股份。
(2)卖方对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处分权。标的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冻结、限制,未涉及任何权属争议、诉讼或纠纷,不存在无法过户登记的情形。
买方、卖方确认,除一方向另一方书面告知标的股份存在上述转让限制或者权利限制并取得另一方书面认可情形外,《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上述条件视为自《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时起已得到满足。
2、各方均承诺并保证,除《股份转让协议》另有约定外,其将分别采取所有必要和适当的行动和签订所有必要和适当的文件(或促使任何必要他方采取所有必要和适当的行动和签订所有必要和适当的文件)以使各方完成本次股份转让,并使买方取得转让股份。
(四)股份转让完成与股份转让完成后义务
1、自本协议生效十(10)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向深交所提交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审查。
2、自收到买方支付的第二笔股份转让款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根据法律和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的要求办妥相关税费的纳税手续;在办妥纳税手续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双方前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3、买方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实买方已合法拥有标的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视为标的股份过户完成。
4、卖方与买方共同确认以下事项: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应于《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一百八十(180)个自然日内完成。前述事项逾期未能完成的,守约方有权通过向另一方(不论是否违约)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来解除《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关于违约责任、公告和保密、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通知的约定除外),且解除《股份转让协议》不影响守约方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特别地,如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因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未能于《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一百八十(180)个自然日内完成,则本协议自动解除(《股份转让协议》关于违约责任、公告和保密、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通知的约定除外),
本协议项下任一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5、卖方和买方确认,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卖方将标的股份转让给买方,标的股份附带的权益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投票权等)全部由买方享有。因此,自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买方应有权行使与标的股份相关的一切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表决权、收取红利的权利以及《股份转让协议》、章程或其他文件赋予买方的任何其他股东权利;同时,买方应承担一切法定或约定的股东义务。
6、卖方确认,本次股份的转让不影响其未来与威星智能的合作及智能燃气仪表相关采购业务的正常开展。
7、买方承诺,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日起的12个月内,买方不以任何方式减持通过本次股份转让取得的标的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间内,如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产生新增股份,亦遵守前述承诺。
(五)违约责任
1、《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以下事项构成卖方根本性违约事项:
(1)因卖方过错,导致标的股份存在权利负担以致无法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2)卖方拒绝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款与转让条件将标的股份转让给买方;
(3)卖方拒不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配合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发生卖方根本性违约事项时,买方有权通过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来解除《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关于违约责任、公告和保密、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通知的约定除外)。自收到书面解除通知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卖方应将已收到的股权转让价款(如有)全部退还买方。
2、《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以下事项构成买方根本性违约事项:
(1)买方资金来源不合法导致卖方无法自由处分获得的转让价款;
(2)买方不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任何一笔转让价款,且未能在对应约定期限届满后十(10)个工作日内补足;
(3)买方拒不配合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发生买方根本性违约事项时,卖方有权通过向买方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来解除《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关于违约责任、公告和保密、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通知的约定除外)。自收到书面解除通知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买方应将已过户的股份(如有)全部转让回卖方。
3、除上述根本性违约情形外,任一方违反《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保证而导致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按照实际损失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其中,买方未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转让价款的,买方应按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自然日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卖方未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按时退还买方款项或配合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的,卖方应按应退还款项金额或已累计收到股份转让价款金额的万分之五/自然日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五、本次协议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时间为在中登公司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
六、承诺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合法合规参与证券市场交易,并及时履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在中登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威星智能股份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未有买卖威星智能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除上述已经披露的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本报告书、附表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第八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中燃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2026年1月9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杭州市 |
| 股票简称 | 威星智能 | 股票代码 | 002849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深圳市中燃科技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岗大道8288号大运软件小镇37栋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持股数量:22,680,000股持股比例:10.28%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变动数量:11,670,363股变动比例:5.29%持股数量:11,009,637股持股比例:4.99%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在中登公司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方式:协议转让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尚无明确的增持、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且不违背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若有)的前提下,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不适用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不适用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不适用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不适用 |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中燃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2026年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