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一)股东会届次: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2026 年3 月9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公 司于2026 年3 月10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三)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3 月25 日(星期三)下午13:3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3 月25 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3 月 25 日上午9:15 至2026 年3 月25 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议室 (五)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良渚街道祥运路366-1 号1 幢12 楼会
(六)股权登记日:2026 年3 月20 日
(七)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华兵先生
(八)会议记录人员:张妍女士
(九)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2 人,代表股份3,714,84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683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 人,代表股份2,378,6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8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6 人,代表股 份1,336,1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56%。
(二)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6 人,代表股份1,336,17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5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 人,代表股份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6 人,代 表股份1,336,1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56%。
(三)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两位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 了如下议案:
提案1.00 《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94,1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36%; 反对8,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7%;弃权11,9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1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1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530%;反对8,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26%;弃权11,9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43%。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浙 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会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 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3 月2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