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达利(002850)_公司公告_科达利:关于独立董事2025年度保持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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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达利:关于独立董事2025年度保持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28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2025 年度保持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共有三 位独立董事,分别为张玉箱女士、赖向东先生、张文魁先生,三位独立董事在 2025 年度任职时间均为2025 年1 月1 日至2025 年12 月31 日。

公司于近日收到三位独立董事提交的《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5 年度独立性 的自查报告》,公司董事会对三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并出具如 下意见:

公司三位独立董事张玉箱女士、赖向东先生、张文魁先生严格遵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和独立性的相关要求,持续保持独 立性,在2025 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2025 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

致: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要求,本人作为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对独立董事独立性任职要求自查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 东,也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未持有任何公司 股份。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未任职于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 的股东,也未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未任职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五、本人不是为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本人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重 大业务往来,也不存在任职于与公司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或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情形。

七、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也不存在上述第一至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八、本人不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九、本人在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公司数量为一家,未超过三家。

独立董事签名:

张玉箱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2025 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

致: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要求,本人作为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对独立董事独立性任职要求自查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 东,也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未持有任何公司 股份。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未任职于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 的股东,也未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未任职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五、本人不是为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本人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重 大业务往来,也不存在任职于与公司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或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情形。

七、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也不存在上述第一至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八、本人不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九、本人在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公司数量为二家,拟上市公司数量为 一家,未超过三家。

独立董事签名:

赖向东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2025 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

致: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要求,本人作为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对独立董事独立性任职要求自查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 东,也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未持有任何公司 股份。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未任职于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 的股东,也未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未任职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五、本人不是为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本人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重 大业务往来,也不存在任职于与公司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或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情形。

七、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也不存在上述第一至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八、本人不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九、本人在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公司数量为一家,未超过三家。

独立董事签名:

张文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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