瀛通通讯(002861)_公司公告_瀛通通讯: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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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1-15

证券代码:002861证券简称:瀛通通讯公告编号:2025-053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晖先生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于2025年10月28召开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25年11月14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4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下午15:00。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6.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京九路333号)。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2人,代表股份76,090,4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46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75,861,9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40.723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4人,代表股份228,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7%。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5人,代表股份9,412,6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2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9,184,1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4.930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4人,代表股份228,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7%。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6,042,6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2%;反对46,4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1%;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364,8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26%;反对46,4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36%;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继续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76,045,8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3%;反对44,3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3%;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368,0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59%;反对44,3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10%;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6,047,3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3%;反对42,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2%;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369,5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18%;反对42,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40%;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76,047,3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3%;反对42,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2%;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369,5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18%;反对42,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40%;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6,047,3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3%;反对42,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2%;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369,5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18%;反对42,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40%;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6,047,3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3%;反对42,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2%;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369,5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18%;反对42,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40%;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6,047,3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3%;反对42,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2%;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369,5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18%;反对42,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40%;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6,047,3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3%;反对42,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2%;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369,5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18%;反对42,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4540%;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蔡利平、李昆两位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关于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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