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65证券简称:钧达股份公告编号:2025-089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和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现有的部分公司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同时新增制定相关制度。具体修订、制定情况如下:
| 序号 | 制度名称 | 类别 | 是否需股东会审议 |
| 1 | 《股东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是 |
| 2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是 |
| 3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4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 5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 6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7 |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 制定 | 否 |
| 8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 制定 | 否 |
| 9 |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 制定 | 否 |
上述第1、2、4、5项制度,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其中,第1项和2项制度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股东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详见附件。
本次修订、制定后的制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特此公告。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2月5日
附件:
|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第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 第五十八条股东会对提第五十八条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至少一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第五十八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 第六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予以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六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予以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 第七十七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七十七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 第八十三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超过”、“多于”,不含本数。 | 第八十三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超过”、“多于”、“少于”,不含本数。 |
|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 |
| 第十二条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向董事会办公室说明原因并请假,或者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二)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应明确写明对每项议案的表决意见)和有效期限; | 第十二条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向董事会办公室说明原因并请假,或者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二)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应明确写明对每项议案的表决意见)和有效期限; |
| (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 (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
| 第二十条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 第二十条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一)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
|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如有)、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如有)、决议记录、决议公告(如有)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如有)、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如有)、会议决议、决议公告(如有)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