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溢科技(002869)_公司公告_金溢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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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溢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9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9-13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退休、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任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五条董事提出辞任的,为了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在相应董事提出辞任之日起

日内完成补选。

第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公司应全面梳理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业绩承诺、股份锁定承诺等。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一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四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四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遵守以下规定: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第十五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或与《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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