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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应选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的议案。股东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或者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民主选举职工代表董事时,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其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上述提名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形成提案后,提请股东会决议。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提名,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应于股东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董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四)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第五条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每位股东有一张选票;该选票应当列出其持有的股份数、拟选任的董事人数以及所有候选人的名单,并足以满足累积投票制的功能。
(二)公司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表决权,即公司股东所拥有的全部表决权为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之积。
(三)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于多人,也可以集中投于一人,对单个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其对所有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
(四)投票结束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位候选人的得票情况。
(五)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六)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
(七)若在股东会上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选举。若经再次选举仍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六条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第七条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
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该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八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九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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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