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缆科技(002879)_公司公告_长缆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时间:

长缆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09

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及时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出现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报告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报告的制度。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条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常设机构,信息报告人包括:(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二)公司所属子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报告人按本制度规定向证券部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时,应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第五条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而知悉公司应披露的重大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公司及子公司发生或者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以及在其持续变更进程中,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长报告有关信息。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拟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三)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四)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五)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六)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义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

(七)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报告。

2、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但基于案件特殊性,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也应及时报告。

3、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报告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八)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1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1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2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2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2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8、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9、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30、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31、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32、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33、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八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报告人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九条公司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工作,负责向报告人收集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第十条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报告人为:

1、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2、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3、公司派驻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负有报告

义务报告人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报告人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报告人处分。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第十二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报告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以电话或面谈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材料报送至证券部。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组织证券部相关人员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报告。如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按公司信息披露相应审批程序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四条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2、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3、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4、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5、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低于”、“少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