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至少应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议事规则第九条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务。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召开3日前通知各委员,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以上会议通知时限的限制,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会议通知应以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人员。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会期、议程、议题、通知发出的日期等。
以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的,会议通知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议题。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一般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会议方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电子通信方式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以举手方式表决,,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战略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以视频会议方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电子通信方式参加会议的,视为
亲自出席会议。第十六条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及通过的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证券部制作,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以及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
(三)会议议题及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及讨论意见,委员会会议意见不一致的,会议记录中应如实记载;
(五)会议其他相关内容;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签字。
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会议记录、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会议材料均应由证券投资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