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广大投资者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及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部门,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审计部为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接受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者个人干涉。
第六条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专职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遵循职业道德规范。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较高的财务会计、审计业务水平和必要的经营管理、电子计算机等专业知识,有相当的工作经验,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能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三)依法审计、认真负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滥用职权、不徇私舞弊、不玩忽职守。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的专业能力:
(一)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二)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三)熟悉公司生产经营流程及相关的经济业务知识;
(四)了解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原则。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
(一)内部审计人员不能以任何决策制订者的资格参加经营,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二)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济上应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的制订、实施和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干扰。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公司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审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四章内部审计机构的实施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当前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及上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八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当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五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五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公司各层级负责人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审计环境保障及奖惩第二十七条公司应为内部审计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一)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应当让内部审计人员参加或了解;
(二)经营管理方面的规划、计划、规章制度、财务预决算等有关资料,应当及时提供给审计部或审计人员;需要审计部出具审计意见的事项,应给出必要的工作时间;
(三)审计部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纳入公司财务预算,必要的办公条件应予以保障;
(四)审计人员培训应列入年度计划,所需的时间和经费应予以保证。
(五)对从事外勤审计作业的审计人员可以参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八条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审计工作考评和奖惩办法。
第二十九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八)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九)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三十条对为审计提供直接线索或举报等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对失职、渎职的审计人员,应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