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保持核心团队的稳 定性,有效调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 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总经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业绩匹配,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责任义务匹配;
(三)与公司长远利益、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 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 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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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内容、职责权限依据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七条 公司人力、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的制订和实施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与标准:
(一)非独立董事
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执行, 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同时兼任公司(含子公司)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根 据其担任的职务与岗位职责按公司薪酬制度领取薪酬,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未同时担任公司(含子公司)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 审议确定。
(二)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仅领取固定津贴。独立董事的固定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批 准。公司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与标准: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实行年薪制,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 分之五十。
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等因素确定;绩效薪酬 以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情况和个人指标的完成情况为考核基础。
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季度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一般按月发放。
绩效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薪酬制度执行,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 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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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的薪酬标准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 规定,扣除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其他应由个人承 担缴纳的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 任的,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履职考核情况予以发放薪酬。
第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 额发放部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 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 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 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六条 公司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 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当公司经营状况或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若需调整董事薪酬标准的, 需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若需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报 董事会批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五)公司组织结构、职位、职责调整;
(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的其他重大变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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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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