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健全和完善公司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控股子公司进行本制度所涉投资视同公司进行相关业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开展本制度所涉投资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的,适用本制度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3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其
业务行为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五条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节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适用本制度规定,但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除外。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一)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规模,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四)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决策权限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决策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审批决策权限如下: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包含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
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第十条未达到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权限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事项,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第十一条董事会在审议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事项时,应充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的内控制度,投资者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者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等情形。
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三章业务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的协议、合同,并根据相关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投资类型指定相关部门对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事项进行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信息的对外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统计等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进行监督和审计,至少每半年对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分析证券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
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第十七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八条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品种、规模及期限。
在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合约中约定的标的资产金额及交割期间等,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公司应当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当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应立即组织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公司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司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十九条公司相关部门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四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二十条公司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证券投资、期货、衍生品业务和委托理财的相关信息,并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和已经开展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报送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六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第二十七条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提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二十八条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内容相抵触时,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公司原《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