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13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A 股股票数量23,626,062 股,每股面值1.00 元,发行价格为17.65 元/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16,999,994.3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9,405,307.13 元 (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07,594,687.17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4 年3 月4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 审验,并于2024 年3 月5 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24]第ZI10025 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按照规定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及子公 司、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或四方监管协议,对 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部分募集资金项目调整情况
公司于2026 年2 月1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开立募集资金专户、 确认募集资金投入方式及延期的议案》。同意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泌阳县铭普电 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泌阳铭普”)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车载BMS 变压器产 业化建设项目”的共同实施主体并增加泌阳县产业集聚区(花园路西段)为该 项目的实施地点,为新增的实施主体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确认使用部分募集资 金以增资或借款的方式分阶段划转至泌阳铭普专户用于实施“车载BMS 变压器 产业化建设项目”并将项目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延长至2027 年6 月30 日。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 年2 月1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开立募集资金专户、 确认募集资金投入方式及延期的公告》。
况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泌阳铭普与保荐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及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 协议。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项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泌阳铭普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泌阳支行 41050174790809222222 车载BMS 变压器
产业化建设项目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泌阳县铭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与“甲方一”合 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1050174790809222222。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车载BMS 变压器产业化建设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 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 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李彬、袁碧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 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 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或者丙方可以要求 甲方一、甲方二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 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五、备查文件:《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3 月1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