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环数控(002903)_公司公告_宇环数控: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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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0-27

宇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1.1

为促进和完善宇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2.1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2.1.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1.2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2.1.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2.1.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2.2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2.2.1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了解、认同、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2.2.2建立一个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平台,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2.2.3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管理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2.2.4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和公司价值观。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内容和方式

3.1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3.1.1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3.1.2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及其所在机构等;

3.1.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3.1.4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等;

3.1.5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3.2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3.2.1公司的发展战略;

3.2.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2.3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3.2.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3.2.5公司的文化建设;

3.2.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3.2.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3.2.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3.2.9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3.3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3.3.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3.3.2股东会;

3.3.3公司网站;

3.3.4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

3.3.5一对一沟通;

3.3.6邮寄资料;

3.3.7电话咨询;

3.3.8广告、宣传单和其他宣传资料;

3.3.9媒体采访和报道;

3.3.10现场参观;

3.3.11路演及其它。

3.4

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3.5

公司可以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3.6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工作时间内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3.7

公司需要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3.8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需要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3.9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10公司需要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3.11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3.12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3.12.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3.12.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12.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3.12.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3.12.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3.13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3.14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3.15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3.16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做好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工作,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4.1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4.1.1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4.1.2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4.1.3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4.1.4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4.1.5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4.1.6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4.1.7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4.1.8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4.2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证券部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4.3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4.3.1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4.3.2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4.3.3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4.3.4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4.3.5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4.3.6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4.3.7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3.8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4.4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4.4.1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4.4.2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4.4.3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4.4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4.5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可以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4.6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保管期限为

年。

第五章附则

5.1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5.2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5.3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宇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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