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简称为“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规定的,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以及本制度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持有及申报要求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担任公司职务及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按照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如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三章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变动时间区间内,董事和高管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披露变动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
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每次买卖本公司股票应提前2个交易日以书面或其他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拟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合规性,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其他方式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按承诺书锁定期予以锁定,并且锁定期满后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时,可一次性全部卖出,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按规定予以锁定。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遵守《公司法》对其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第四章禁止买卖股票的情形
第十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违反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章行为披露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主体办理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处罚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和修改,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届时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为准,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18日
附件1: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计划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通知董事会秘书:
本人,为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集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本人计划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买入□卖出)华阳集团(□股票□其他),数量为股/份。
本人确认:本人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公司证券的规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请予以核查。
签名:
日期:年月日
附件2: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通
知的回复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
您提交的《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通知》已于年月日收悉。
□同意您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进行通知中计划的交易。本回复函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形,董事会将另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知为准。
□请您不要进行通知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下列规定或承诺:
本回复函壹式贰份,通知人与董事会各执壹份。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日期: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