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决策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投资活动的管理,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如下事项:
(一)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收购股权,出售股权、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
(二)购买其他企业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三)以联营或组建有限责任公司的方式向其他企业投资;
(四)基金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五)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公司控股子公司实施前述事项,视同公司实施,需要履行公司审议披露程序之后方可进行。
第三条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审批权限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第五条重大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应综合考虑下列计算标准进行确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第六条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应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除应当依据规则要求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外,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第八条除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事项外,其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审批。
第九条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规则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因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对外项目的投资建议,由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书面提出。
第十一条总经理组织财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对项目的投资建议进行研究。
必要时,应当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二条总经理认为可行的,应组织相关人员编制项目投资方案,按本制度第二章的相关权限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需要政府部门批文的对外投资项目,还应同时取得相关批文。
第十四条投资业务需要签订合同协议的,公司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四章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在前述投资项目通过后及实施过程中,总经理如发现该方案有重大疏漏、项目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可抗力之影响,可能导致投资失败,应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对投资方案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经过股东会批准的投资项目,其投资方案的修改、变更或终止需召开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十六条投资项目完成后,总经理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检查,根据实际
情况向董事会、股东会报告。第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投资行为进行检查。第十八条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投资行为进行监督。第十九条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归口管理投资项目减值情况的定期检查,当被投资对象出现财务状况恶化、市价当期大幅下跌等减值情形时,应及时发起并推进投资减值申请,按公司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转让与回收第二十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回收对外投资:
(一)按照投资协议或被投资单位章程等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该投资项目(企业)无法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发生时。第二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企业)已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
(二)投资项目(企业)出现连续亏损,无市场前景;
(三)因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原因。第二十二条对外投资的回收和转让应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章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如有对外投资计划或已实施对外投资,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负责
人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对外投资的情况,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配合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司正式披露对外投资信息前,对外投资项目负责人、项目小组成员及其他知情人不得提前违规向外界泄露项目信息,政府部门有权获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不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