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3-1-1
声 明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接受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盈趣科技”)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本发行保荐书中所有简称和释义,如无特别说明,均与募集说明书一致。
3-1-2
目 录
声 明 ...... 1
目 录 ...... 2
一、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介绍 ...... 3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 4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 8
(四)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9
二、保荐机构的承诺 ...... 10
三、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11
(一)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 11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 12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 13
(四)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有关规定 ........ 16(五)IPO及以后历次募集资金变更情况 ...... 17
(六)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18
(七)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 21
(八)保荐机构、发行人在本次项目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意见 ...... 22
(九)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23
3-1-3
一、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介绍
| 保荐机构 | 保荐代表人 | 项目协办人 | 其他项目组成员 |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王会民、许德学 | 王小玲 | 杜文晖、朱翔、何彦、张诗雨、蒋聪俊、刘学财、章雨薇、吴晓畅 |
1、保荐代表人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1)招商证券王会民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 项目名称 | 保荐工作 | 是否处于持续督导期间 |
|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 项目经办人 | 否 |
|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 项目经办人、持续督导专员 | 否,募集资金专项督导 |
|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 项目经办人、持续督导专员 | 否,募集资金专项督导 |
|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 项目协办人 | 否 |
|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 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专员 | 否,募集资金专项督导 |
(2)招商证券许德学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 项目名称 | 保荐工作 | 是否处于持续督导期间 |
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 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 项目经办人 | 否 |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 项目经办人 | 否 |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 项目经办人 | 否 |
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 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 项目经办人 | 否 |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 项目协办人 | 否 |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 保荐代表人 | 否 |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 保荐代表人 | 否 |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 保荐代表人 | 否 |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 保荐代表人 | 否,募集资金专项督导 |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 项目经办人 | 否,募集资金专项督导 |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 保荐代表人 | 否 |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
|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 | 项目经办人 | 否,募集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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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保荐工作 | 是否处于持续督导期间 |
司债券
| 司债券 | 金专项督导 |
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 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 保荐代表人 | 是 |
2、项目协办人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 项目名称 | 保荐工作 | 是否处于持续督导期间 |
| 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 项目经办人 | 否 |
| 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项目经办人 | 否 |
| 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项目经办人 | 是 |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1、发行人基本信息
| 发行人名称: |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英文名称: | Xiamen Intretech Inc. |
| 公司住所: | 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西路100号 |
| 法定代表人: | 林松华 |
| 注册资本: | 77,744.18万元 |
| 成立时间: | 2011-05-24 |
| 股票简称: | 盈趣科技 |
| A股股票代码: | 002925 |
| A股上市地: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董事会秘书: | 李金苗 |
| 邮政编码: | 361027 |
| 电话号码: | 0592-7702685 |
| 传真号码: | 0592-5701337 |
| 电子信箱: | stock@intretech.com |
| 信息披露报纸名称: | 《证券时报》 |
| 年度报告登载网址: | http://www.cninfo.com.cn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气)物理设备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集成电路设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电子专用设备制造;塑料制品制造;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医用口罩零售;医用口罩批发;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货物进出口;业务培训(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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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医用口罩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发行人股权结构
(1)发行人最近一期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股本总额为77,744.18万股,其中除回购专用账户外的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1 | 深圳万利达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 38,843.90 | 49.96% |
| 2 | 林松华 | 4,368.28 | 5.62% |
| 3 | 建瓯趣惠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265.67 | 5.49% |
| 4 | 厦门赢得未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80.99 | 2.68% |
| 5 |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 | 1,235.18 | 1.59% |
| 6 | 黄育宾 | 1,198.69 | 1.54% |
| 7 | 王琳艳 | 980.00 | 1.26% |
| 8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504.33 | 0.65% |
| 9 | 建瓯山坡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90.52 | 0.50% |
| 10 | 吴凯庭 | 378.52 | 0.49% |
合计
| 合计 | 54,246.08 | 69.78% |
(2)历次筹资、现金分红、送配股及净资产额的变化情况
发行人历次筹资、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 历次筹资情况 | 发行时间 | 发行类别 | 募集资金净额(万元) | |
| 2018年 | IPO | 159,805.57 | ||
| 合计 | 159,805.57 | |||
| 首发后累计派现金额(含税) | 时间 | 金额(万元) | ||
| 现金分红 | 股份回购 | |||
| 2018年度 | 45,852.95 | - | ||
| 2019年度 | 45,538.25 | 10,131.43 | ||
| 2020年度 | 45,973.38 | - | ||
3-1-6
| 2021年度 | 77,777.52 | - | |
| 2022年度 | 61,827.56 | 19,999.81 | |
| 2023年度 | 35,142.81 | 2,245.28 | |
| 2024年度 | 32,688.32 | 16,747.10 | |
| 2025年1-9月 | - | 4,359.55 | |
| 合计 | 398,283.96 | ||
| 本次发行前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2025年9月30日) | 493,408.42 | ||
| 本次发行前最近一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额(2025年9月30日) | 465,590.33 | ||
注:发行人已实施的股份回购视同现金分红。
3、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1)最近三年一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①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资产 | 2025-09-30 | 2024-12-31 | 2023-12-31 | 2022-12-31 |
| 流动资产 | 338,609.25 | 319,341.27 | 413,644.08 | 506,154.13 |
| 非流动资产 | 415,522.28 | 366,872.49 | 323,110.15 | 270,211.54 |
| 资产总计 | 754,131.53 | 686,213.76 | 736,754.23 | 776,365.67 |
| 流动负债 | 166,808.47 | 152,984.77 | 148,951.40 | 157,993.67 |
| 非流动负债 | 93,914.64 | 42,196.21 | 63,674.36 | 72,401.73 |
| 负债合计 | 260,723.11 | 195,180.97 | 212,625.76 | 230,395.40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 465,590.33 | 464,544.65 | 503,305.49 | 527,721.15 |
| 少数股东权益 | 27,818.08 | 26,488.14 | 20,822.97 | 18,249.13 |
| 所有者权益总计 | 493,408.42 | 491,032.79 | 524,128.46 | 545,970.28 |
②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1-9月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营业收入 | 288,176.74 | 357,276.03 | 386,019.99 | 434,522.00 |
| 营业利润 | 20,624.54 | 29,114.44 | 54,425.73 | 78,740.47 |
| 利润总额 | 20,381.91 | 29,260.59 | 53,857.45 | 78,695.05 |
| 净利润 | 19,581.25 | 26,696.42 | 48,099.16 | 70,847.62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17,805.60 | 25,152.46 | 45,051.08 | 69,335.89 |
③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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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1-9月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9,713.83 | 43,128.68 | 68,941.89 | 121,607.88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1,512.33 | 57,468.37 | -43,724.38 | -68,189.64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661.28 | -84,382.16 | -57,080.65 | -102,296.98 |
|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1,353.89 | 1,122.14 | -3,377.60 | 9,620.47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19,508.89 | 17,337.03 | -35,240.74 | -39,258.26 |
(2)主要财务指标
| 财务指标 | 2025年1-9月/2025年9月末 | 2024年度/年末 | 2023年度/年末 | 2022年度/年末 |
| 流动比率(倍) | 2.03 | 2.09 | 2.78 | 3.20 |
| 速动比率(倍) | 1.41 | 1.53 | 2.20 | 2.54 |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30.70 | 23.22 | 24.16 | 27.32 |
| 资产负债率(合并,%) | 34.57 | 28.44 | 28.86 | 29.68 |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 | 3.17 | 3.11 | 3.50 | 3.36 |
| 存货周转率(次/年) | 3.39 | 3.31 | 3.24 | 2.86 |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0.51 | 0.55 | 0.88 | 1.55 |
|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 0.25 | 0.22 | -0.45 | -0.50 |
| 利息保障倍数(倍) | 10.65 | 13.16 | 21.20 | 28.34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17,805.60 | 25,152.46 | 45,051.08 | 69,335.89 |
注:上述财务指标的计算方法如下: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净额-预付款项-其他流动资产)/流动负债资产负债率(合并)(%)=(合并负债总额/合并资产总额)×100%资产负债率(母公司)(%)=(母公司负债总额/母公司资产总额)×100%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平均应收账款账面价值,2025年1-9月数据经年化处理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平均存货账面价值,2025年1-9月数据经年化处理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总额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股本总额利息保障倍数=(税前利润+利息费用)/利息费用
(3)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报告期内,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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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1-9月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 157.98 | -568.84 | -12.05 | 1,245.83 |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确定的标准享有、对公司损益产生持续影响的政府补助除外) | 1,318.96 | 2,402.78 | 3,160.90 | 4,046.47 |
|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非金融企业持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损益 | 284.18 | 240.12 | 5,084.13 | 3,224.89 |
|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 - | - | 120.00 | 80.52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242.64 | 146.15 | -568.28 | -45.42 |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 - | 277.31 | - | - |
| 减:所得税影响额 | 229.38 | 619.71 | 889.89 | 479.95 |
|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 271.87 | 533.92 | 510.84 | 420.61 |
| 合计 | 1,017.24 | 1,343.89 | 6,383.97 | 7,651.73 |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1、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2025年9月11日,招商证券衍生投资部、创新交易部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共计45,800股,其中柜台持仓45,800股,占发行人股份比例为0.01%,占比极低。本保荐机构建立了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了相应的职能管理部门,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因此与发行人之间的上述持股不会影响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公正地履行保荐职责。
除上述事项外,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任何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会影响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由于招商证券为A股及H股上市公司,除可能存在的少量、正常二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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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外,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合计超过7%的情况。
3、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4、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2025年9月11日,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除上述说明外,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需要说明的关联关系。
5、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除上述说明外,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需要说明的关联关系。
上述情形不违反《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不会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
(四)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1、本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一阶段:项目的立项审查阶段
投资银行类项目在签订正式合同前,由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委员会质量控制部实施保荐项目的立项审查,对所有保荐项目进行立项前评估,以保证项目的整体质量,从而达到控制项目风险的目的。
5名立项委员进行表决,4票(含)及以上为“同意”的,且主任委员未行使一票暂缓及否决权的,视为立项通过,并形成最终的立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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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段:项目的管理和质量控制阶段投资银行委员会质量控制部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对投资银行类业务实施贯穿全流程、各环节的动态跟踪和管理,对投资银行类项目履行质量把关及事中风险管理等职责。投资银行委员会质量控制部对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审阅,对相关专业意见和推荐文件是否依据充分,项目组是否勤勉尽责出具明确验收意见,验收通过的方能启动内核会审议程序。
第三阶段:项目的内核审查阶段本保荐机构实施的项目内核审查制度,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行承销业务的内核审查要求而制定的,是对所有保荐项目进行正式申报前的审核,以加强项目的质量管理和保荐风险控制,提高公司保荐质量和效率,降低公司的发行承销风险。本保荐机构风险管理中心内核部根据《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委员会工作管理办法》及其附件《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委员会股权类业务内核小组议事规则》负责组织内核委员会股权类业务内核小组成员召开内核会议,每次内核会议由7名内核委员参会,并根据相关议事规则的要求进行表决、形成表决结果及最终的内核意见。本保荐机构所有保荐主承销项目的发行申报材料都经由内核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再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2、本保荐机构对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核意见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股权类业务内核小组已核查了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材料,并于2025年10月27日召开了内核会议。本次应参加内核会议的委员人数为7人,实际参加人数为7人,达到规定人数。经全体参会委员投票表决,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同意推荐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申请材料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保荐机构的承诺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做出如下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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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并上市的相关规定;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决策程序的情况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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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董事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5年8月20日,发行人依法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关的议案。
2、发行人股东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授权
2025年9月8日,发行人依法召开了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关的议案。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及《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面值为1.00元/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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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总量),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发行人已经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对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价格等事项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1、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函、发行人相关公告、发行人会计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律师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函等文件,查询了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网站并取得了发行人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证明及发行人的合规证明。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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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备案文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行业研究报告、发行人的说明等。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拟用于马来西亚智造基地扩建项目、墨西哥智造基地建设项目、健康环境产品扩产项目及研发中心升级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保荐机构查阅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说明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发行人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经核查,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均为主营业务相关的投入,不属于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上述规定。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保荐机构查阅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核查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信息,获取了发行人书面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万利达工业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重大不利的同业竞争或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上述规定。
3、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80,000.00万元(含本数),本次发行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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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公司本次拟发行股份数量满足融资规模的要求。
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2018年1月10日)至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2025年8月20日)的时间间隔已超过十八个月;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中用于偿还银行债务的比例未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马来西亚智造基地扩建项目、墨西哥智造基地建设项目、健康环境产品扩产项目及研发中心升级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项目投产后能够进一步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高公司整体盈利水平,募集资金的用途合理、可行,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
4、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说明书、发行人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对象为符合股东会决议规定条件的不超过35名的特定投资者,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5、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说明书、发行人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经核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即“发行底价”)。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在前述发行底价的基础上,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等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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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次发行的发行定价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及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6、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说明书、发行人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经核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7、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说明书,取得了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函。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8、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核查和模拟测算了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比例,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仍为吴凯庭先生,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有关规定
1、第一条:关于第九条“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理解与适用
保荐机构查阅了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财务性投资的相关规定和问答,获取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定期报告及相关科目明细资料,判断是否存在财务性投资,通过企查查等公开网站查询了发行人对外投资企业及其股东的工商信息等,并获取了发行人出具的关于财务性投资的说明,截至最近一期末,发行人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情况,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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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条:关于第十条“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第十一条“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和“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理解与适用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凭证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和相关行政主管机关的公开网站,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公告和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最近三年,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三年,发行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不存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二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3、第四条: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
保荐机构查阅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说明书、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以及前次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不少于18个月,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融资间隔、募集资金金额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条的规定。
4、第五条: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如何适用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
保荐机构查阅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说明书、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未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五条的规定。
(五)IPO及以后历次募集资金变更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除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外,发行人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IPO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变更情况,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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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行业与经营风险
(1)产品主要出口的风险
公司产品消费市场主要为北美、欧洲国家及地区,公司在国际市场积累了一批优质、稳定的客户,具备较强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收入中出口占比均在70%以上。若相关出口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环境、经济景气度、购买力水平、关税政策、汇率以及行业标准等因素发生变化,或者我国出口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与主要出口国家发生重大贸易争端等,会对公司出口产品需求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将面临销售收入及盈利水平下降的风险。
(2)子公司海外经营管理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持续推进自身全球化布局,境外子公司遍布墨西哥、马来西亚、匈牙利等国家及地区,各境外子公司经营所面临的法律体系、经营环境、社会文化等方面与国内存在较大差异,且境外子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会受到经营地政治环境、地缘冲突、贸易限制及各种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经营环境复杂多变,因此境外子公司存在经营管理风险。
(3)客户相对集中的风险
公司客户相对集中,目前主要客户为国际知名企业及科技型企业。报告期各期,公司向前五大客户的合计销售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3.03%、
48.52%、43.82%及37.91%。目前,公司与核心客户均保持稳定的合作关系,但公司产品定制化程度高,单一类别的产品目前主要面向单一客户进行销售。若公司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关系发生变化,或该等客户市场份额降低、竞争地位发生重大变动或自身经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可能对公司的产品销售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4)产品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公司凭借UDM模式的技术研发、智能制造及质量控制等综合优势,赢得国际知名企业及科技型企业客户的信赖。公司主要为上述客户提供技术含量高、定制化程度高、创新性强、市场定位较高端的智能控制部件、创新消费电子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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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智能控制部件及创新消费电子行业领域,新产品的市场竞争低、销售价格高、毛利率也较高。随着市场逐渐成熟、产品稳定及产量达到一定规模后,单位成本降低,销售价格也会相应降低,毛利率会逐步达到相对稳定合理的水平。若未来因行业竞争加剧、市场需求变化、行业技术更新或替代产品的出现等,导致产品销售价格及原料采购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产品毛利率可能存在下降的风险,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5)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智能控制部件和创新消费电子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在北美、欧洲等国家及地区拥有良好的品牌形象和客户基础,公司产品也主要定位于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终端售价较高的高端市场。公司所处行业的竞争已演变为全球范围的竞争,若同行业竞争对手通过降价等方式来抢占市场份额,公司可能面临市场竞争加剧从而导致产品价格下跌、毛利率下降或重要客户丢失等风险,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6)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成本中直接材料占比较高,原材料主要包括电子类、结构类、包材类、辅材类等,原材料价格主要受国际市场供需结构变化及大宗商品价格影响,同时国外通货膨胀及地缘政治等因素也会对全球原材料供应体系带来不利影响。若前述不利变化持续加大,将对公司重要原材料的供给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7)汇率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销售以出口为主,报告期各期营业收入出口占比均在70%以上,并主要以美元计价结算。公司原材料采购主要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如果美元对人民币出现贬值,将降低出口产品折算成人民币的售价,进而降低公司的毛利率,同时,使得公司持有的以外币计价的货币资金、应收账款产生汇兑损失。因此,汇率波动对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可能造成一定的影响。
(8)投资并购及商誉减值风险
为更好地服务国际客户,贴近客户生产,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业务需求,参与产业链全球布局,降低经营风险,公司已通过收购及设立境内外子公司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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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国际化战略,提高公司国际市场影响力及核心竞争力。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商誉账面价值为28,691.39万元。由于投资并购后需要进行必要的资产、人员整合,且公司与被并购企业之间存在企业文化、管理制度上的差异,特别是针对一些境外并购项目,还存在国家政策、法律差异、文化差异、国外管理经验缺失等问题。若宏观政治经济环境恶化或被收购公司的经营出现风险,公司境外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外商投资政策、法律环境差异、政治事件、汇率波动、语言及文化差异等因素出现不利变化,将造成商誉减值等不利影响。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募投项目的实施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和实施效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虽然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密切相关,且公司已对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分析与论证,但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仍存在因项目进度、投资成本和市场需求发生变化等原因造成的实施风险。
(2)募投项目海外投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马来西亚智造基地扩建项目”及“墨西哥智造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分别位于马来西亚及墨西哥,尽管公司已具备较为丰富的境外投资管理经验和人才储备,但两国的法律体系、经营环境、社会文化等方面与国内存在较大差异,仍不排除项目建设及后期运营过程中,面临当地相关政策变动等带来的潜在经营风险。若当地的投资、税收、进出口、土地及建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经营环境等发生变化,发行人将面临募投项目无法在计划时间内建设完成或实施效果不及预期的风险。
(3)产能扩张后不能及时消化的风险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使公司对应产品的产能得到一定程度提高,如果未来相关产品的市场增速低于预期或公司市场拓展不力,则前述投资项目将带来产能不能及时消化的风险,从而对公司预期收益的实现造成不利影响。
(4)新增资产折旧摊销导致净利润下降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投资规模较大,且主要为资本性支出。项目建成后,公司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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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等资产金额增幅较大,折旧摊销费用将有所增加。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如期达产,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不能达到预期的盈利水平,从而抵减因固定资产增加而新增的折旧摊销费用,公司将面临因折旧摊销费用增加而导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3、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
(1)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股本规模将扩大,净资产将大幅增加,但由于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的实现需要时间,相关利润在短期内难以全部释放,公司的每股收益等指标存在短期内下降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2)审批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本次发行方案能否获得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就上述事项取得相关批准的时间也存在不确定性。
(3)股市波动的风险
股票市场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并存。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还受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金融政策的调控、股票市场的交易行为、投资者的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
(七)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公司以自主创新的UDM模式为基础,主要为客户提供智能控制部件、创新消费电子、健康环境及汽车电子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并为中小型企业提供智能制造解决方案。其中UDM智能制造业务是公司的核心业务板块,主要包括智能控制部件和创新消费电子两大类产品;健康环境业务及汽车电子业务是公司两大重点发展业务板块;此外,公司也在积极培育智能制造整体解决方案、智能家居、智能单品等自主品牌业务。
公司所处行业覆盖智能控制部件、创新消费电子、健康环境产品及汽车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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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多个高增长领域,整体呈现稳健向上的发展态势,市场前景广阔。在人工智能、物联网、绿色低碳等前沿技术加速融合以及国内产业政策持续支持的背景下,市场对产品智能化与定制化的需求不断提升,下游应用场景持续扩展。在这一趋势中,拥有核心技术、稳定供应链体系和全球化布局的企业将获得显著的长期发展机遇。公司依托扎实的研发基础、先进的制造能力与成熟的客户资源,有望在行业高景气周期中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强化核心竞争力,并实现可持续的稳健增长。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马来西亚智造基地扩建项目、墨西哥智造基地建设项目、健康环境产品扩产项目及研发中心升级项目。该等项目实施将有力支持公司“大三角”国际化战略的推进,进一步完善全球运营体系,优化产品结构,提升盈利水平,并加强在核心技术领域的研发投入与壁垒建设。同时,本次融资将有助于公司改善资本结构,增强整体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八)保荐机构、发行人在本次项目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招商证券就本项目中招商证券及服务对象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1、招商证券在本次项目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招商证券在本次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2、发行人在本次项目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况
发行人在本次项目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相关情况如下:
发行人聘请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的保荐机构,聘请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作为本项目的法律顾问,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项目的审计机构。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上述中介机构依法出具了专业意见或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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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外,发行人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1)聘请了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荣大商务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提供专业图文材料制作与信息咨询服务,协助完成上市工作;(2)聘请了罗文锦律师楼、 Messrs M Y Lim & Junaidah、 Larios& Asociados、 TZVETKOV LAW OFFICE作为境外律师事务所为本次发行提供境外法律服务。发行人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法定以外的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上述第三方皆是为发行人提供本次项目发行过程中所需的服务,聘请其他第三方具有必要性,其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3、核查结论
经核查,招商证券在本次项目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在本项目中依法聘请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的保荐机构,聘请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作为本项目的法律顾问,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项目的审计机构,聘请行为合法合规。除上述依法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外,发行人在本项目中,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上述第三方皆是为发行人提供本次发行过程中所需的服务,聘请其他第三方具有必要性,其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九)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认真审核了全套申请材料,并对发行人进行了实地考察。在对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可行性、有利条件、风险因素及对发行人未来发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同意保荐厦门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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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附件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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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王小玲保荐代表人签名:王会民签名:许德学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梁战果内核负责人签名:吴 晨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刘 波总经理签名:朱江涛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名:霍 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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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公司授权王会民、许德学两位同志担任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负责该公司本次发行的尽职保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事宜。特此授权。(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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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王会民
许德学
法定代表人签字:霍 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