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德生物(002932)_公司公告_明德生物: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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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德生物: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18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常设议事机构,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提名委员会的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由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提名委员会成员推举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证券事务部为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十条公司有关部门有配合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的义务。委员会所需费用由公司董事会经费承担。

第四章议事规则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方式和期限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投票、举手表决、通讯表决或其他能够充分表达委员意见的合理方式。所有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第十六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作为公司档案保管十年。

第十七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十八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高于”、“至少”,都含本数;“过”、“少于”、“低于”、“多于”、“以外”、“过半”、“超过”,都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并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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