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33 证券简称:新兴装备 公告编号:2025-030
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7月21日(星期一)下午14:30开始,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2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益园文创基地B区B2三层会议中心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伟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共172人,代表股份25,757,4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68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745,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6人,代表股份25,012,1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65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68人,代表股份978,7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52%。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19,8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5人,代表股份858,8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60%。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615,1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75%;反对11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36%;弃权2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36,4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4612%;反对11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991%;弃权2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97%。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630,6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77%;反对10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03%;弃权2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51,9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0448%;反对10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338%;弃权2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14%。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630,6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77%;反对10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03%;弃权2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51,9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0448%;反对10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338%;弃权2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14%。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许国涛律师、张力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7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