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第一章总则 |
| 第一条为规范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
| 第二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 |
| 第二章人员组成 |
| 第三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 |
| 第四条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
| 第五条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召集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在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
| 第六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相关委员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
|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