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的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有关制度及本细则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有关制度或本细则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
第四条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两名,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且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如独立董事委员中仅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则该委员自动当选主任委员,无需履行选举程序。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另外一名独立董事代行其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补足人数。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为审计部,决议的落实由审计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事宜的协调由董秘办负责。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七)《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除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外,审计委员会的具体职责还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
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
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二十六条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根据会议议案提供相关材料,以供审计委员会决策。
第二十七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审计委员会对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五章议事规则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三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八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