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确定公司发展规划,提高业务发展水平与能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由公司董事组成,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作出决议,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有关制度及本细则的规定;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作出决议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有关制度或本细则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为行使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补足人数。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投资评审小组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一至二名。
第十二条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并签发立项意见书的备案工作可以由专门工作人员负责,也可以由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指定一名委员会委员负责。
投资评审小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应由备案登记工作的负责人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八条非委员的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以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记录人及其他人员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战略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战略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公司董事会应对本细则进行相应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