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权限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五条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内部审计部门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内部审计部门设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三章主要职责及权限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拥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按时报送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
(二)参加公司有关生产经营和内部管理等相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经同意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对未按内部审计部门整改意见及时进行整改且无正当理由的被审计单位第一责任人,向相关部门提出扣减当年绩效考核成绩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和公司制度、业绩显著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或者总经理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审计程序和工作要求第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涵盖公司及所属企业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公司及所属企业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编制年度审计
工作计划,提交给审计委员会,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应包括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必备内容。
(二)成立审计小组。内部审计部门根据确定的审计项目和时间安排,选派内部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审计小组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必要时可以选调公司相关部门人员或外聘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或提供专业意见。
(三)编制项目审计方案。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审计项目实施前编制项目审计方案,并报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
(四)发送审计通知书。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实施审计三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送达审计通知书,做好审计准备工作。特殊审计业务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应按照通知书要求,做好有关资料的准备,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合审计人员工作。
(五)实施审计。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和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审计人员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和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于工作底稿,并按规定编制和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六)审计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撰写审计报告,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送交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小组。逾期不反馈的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七)后续审计。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适时安排后续审计工作,跟踪检查被审计单位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其效果。
(八)档案归集。对已办结的审计事项,内部审计部门应将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资料及时分类整理并归档,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审计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审计档案的保存时间和保密要求。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五章审计结果运用第十七条公司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部门。
第十八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以及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与监察和人力资源等部门的协作配合,
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管理人员及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八)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九)上市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一次审计或者鉴证,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鉴证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或者鉴证意见,并披露在内部控制审计或者鉴证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根据公司发展需要适时进行修改。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