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保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公司及各子公司。第三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董秘办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指定专人,对其所在部门或单位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负责内幕信息报告、传递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及登记报备工作。
第五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以任何媒介或形式对外报道、传送或发布任何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和资料,除非系履行法规规章要求义务或已经获得有效授权。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发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董事长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职;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一)公司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提供对外担保以及债务担保的变更;
(十四)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五)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六)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七)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出售、拍卖;
(十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公司月度经营成果及年度、中期财务报告;
(二十一)证券市场再融资计划;
(二十二)公司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四)公司盈利预测;
(二十五)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二十六)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的变更;
(二十七)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股份的决定;
(二十九)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十)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活动;
(三十一)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
(三十二)公司的远景规划及短期经营计划;
(三十三)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三十四)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三十五)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三十六)公司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三十七)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三十八)公司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三十九)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的相关决议;
(四十)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四十一)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十二)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四十三)中国证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上述重大事项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标准作为参照依据进行判断。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能够接触公司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能够接触公司内幕信息的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或上市公司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
第二章内幕信息知情登记备案管理
第九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知情人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应当按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于2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完整提供或补充有关信息。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汇总。
第十一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九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要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公司进行前款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登记表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董秘办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公司应加强对公司总部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明确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第四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产品。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
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者他人谋利。
第十七条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它媒体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十八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如果公司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等),或者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等制度的要求确需向其他方提供有关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者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公司制度进行处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处罚。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及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评审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