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摩高科(002985)_公司公告_北摩高科: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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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2-30

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规范运作。

鉴于公司拟开展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对最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就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披露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共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监管局”)出具的

份警示函,相关情况如下:

(1)主要内容

2024年

日,公司收到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李玉华、王飞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公司于2022年

日披露《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其中第三十五项为“包括本次提名的公司在内,被提名人不存在

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李玉华保证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查,独立董事李玉华当时同时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家数超过五家,公司未充分核查独立董事相关任职情况,对外公告的《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内容与事实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王飞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公司、李玉华、王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上述主体应当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加强信息披露等方面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北京监管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2)整改措施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北京监管局的要求对《警示函》中提出的问题积极整改,在期限内向北京监管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公司深刻反思并认真吸取教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特此公告。

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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