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美新材(002988)_公司公告_豪美新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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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美新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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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和基本原则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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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性原则。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面向公司的所有投资者,使机构投资者、专业投资者或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二)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四)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五)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六)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七)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八)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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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公司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公司的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和渠道,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年度报告说明会、股东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媒体采访和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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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演等。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方便投资者参与,降低沟通的成本。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站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二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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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及时举行公司业绩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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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信息沟通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九条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下属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负责人员应认真接听接收,以热情、耐心的态度回答投资者的提问,答复内容不应涉及公司未公开信息,接听人员应制作答复记录、收集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并提交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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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咨询电话号码、地址等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其他工作人员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关于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需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中选择。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重大信息临时公告以及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15日内,公司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公司接受投资者调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新闻采访等活动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开展投资者说明会时,应当做到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可采取网络远程方式或视频直播方式进行。公司应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参与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第二十七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要求特定对象提供真实、完整的身份证明以及其他证明材料。若特定对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公司应拒绝接待,并视情节轻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公司就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若任何机构和个人提出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二十八条公司及各子公司、各部门接到有关媒体、证券分析师、投资者等要求采访、参观或接待前,通过电话或邮件等方式进行沟通,待公司同意后,将对来访人员进行预约登记(详见附件一)。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统一组织接待。且接待时,应由董事会秘书或其指派的人员陪同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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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公司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见附件二)及《投资者来访接待预约登记表》(见附件一)。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信息可能对公司股票以及衍生品种市场价格造成重要影响的,应立即报告深交所并公告,同时以书面形式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三十条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三十一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信息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或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三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或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三十三条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单位、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内容;

(三)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五)其他内容。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十四条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并需预先签署《承诺书》(见附件二)及《投资者来访接待预约登记表》(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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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份,准备、签署《承诺书》(见附件二)及《投资者来访接待预约登记表》(见附件一)等相关文件,执行公司投资者现场参观规程,指派一或两人专人陪同、接待,参观按指定路线进行,相关人员配合支持。

第三十七条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董事会办公室向其收集预发稿件,核对相关内容,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三十八条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存档期限十年。

第四十条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等相关接待人员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一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对因工作原因知悉的涉及商业秘密类不宜对外披露或不宜提前披露的公司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任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出现虚假信息、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如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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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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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来访接待预约登记表
来访人或代表姓名职务电话邮箱身份证号码

来访单位

来访单位
来访人员类型
来访人员
希望陪同人员
访谈时间
关注的问题:
董事会办公室人员确认:
董事会秘书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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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承诺书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对于可能获知的你公司信息,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如违反上述承诺和保密义务,本人须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赔偿因此给你公司造成的损失;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

(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签章)(授权代表):(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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