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90证券简称:盛视科技公告编号:2025-114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盛视技术有限公司,其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经审议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额度总金额为人民币2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83.32%,本次担保提供后,公司实际签署正在履行的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2,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5.00%,且全部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
敬请投资者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近日,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深圳分行”)在深圳市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宁波银行深圳分行与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盛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盛视”)签订的授信业务合同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债权限额为等值人民币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分别于2025年
月
日和2025年
月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对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子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事项提供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额度(包括但不限于融资业务(用于非流动资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开立银行承兑
汇票、信用证、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押汇、远期外汇等)担保、向供应商申请信用账期的担保、项目履约担保等),其中深圳盛视的担保额度预计为人民币3亿元或等值外币。担保额度期限自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会重新审议新的担保额度之日止。
本次担保事项在上述审议的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本次担保事宜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担保事项发生后,公司对深圳盛视的担保余额为1亿元,可用担保额度为2亿元或等值外币。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深圳市盛视技术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5年10月12日
3.注册地点: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渔邨社区嘉宾路4055号城市天地广场东座8层801之896号
4.法定代表人:胡刚
5.注册资本:6,500万人民币
6.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计算机软件、机电一体化产品、工业自动化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楼宇智能化控制设备、通讯信息设备、电子产品、安防产品、计算机网络及数据库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弱电智能化系统、智能控制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信息安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技术咨询、安装维护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经营进出口业务。许可经营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施工。
7.股权结构及与本公司关系:公司持有其100%股权,深圳盛视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被担保人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元
| 项目 | 2024年末(经审计) | 2025年9月末(未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130,994,746.94 | 149,824,405.33 |
| 负债总额 | 104,352,725.15 | 121,796,996.62 |
| 其中:流动负债总额 | 104,352,725.15 | 121,796,996.62 |
| 银行贷款总额 | ||
| 或有事项金额 | ||
| 净资产 | 26,642,021.79 | 28,027,408.71 |
| 资产负债率 | 79.66% | 81.29% |
| 项目 | 2024年度(经审计) | 2025年1-9月(未经审计) |
| 营业收入 | 108,809,276.04 | 99,180,967.53 |
| 利润总额 | -349,963.43 | 1,385,386.92 |
| 净利润 | -349,963.43 | 1,385,386.92 |
(三)被担保人诚信状况深圳盛视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合同主要内容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保证人: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债务人为深圳市盛视技术有限公司。2.业务发生期间自2025年
月
日至2030年
月
日止。3.最高债权限额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等值人民币(大写)伍仟万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具体业务币种与前述币种不一致的,保证人同意按业务发生当日债权人确定的汇率价格折算。4.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担保方式: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在约定的业务发生期间内,为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项业务,所实际形成的不超过最高债权限额的所有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各类业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外币贷款、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银行保函(担保)、备用信用证、账户透支、出口打包放款、进口开证、提货担保、进口代付、进口押汇、出口押汇(包括出口商业发票融资)、福费廷、保理、国内买方信贷业务、发票贴现、贷款承诺、拆借和回购、委托贷款、委托债权投资、非标准化渠道融资类业务、信用卡授信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及其他本外币表内外授信业务(包括或有债权业务)。
5.保证担保范围: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
他应付的一切费用以及原各方已签订的编号为07300BY22BMML04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债务人所有未清偿的债务。
6.保证期间: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深圳盛视提供担保,是基于深圳盛视的业务发展需要。深圳盛视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管理与业务开展有充分的了解和控制,风险可控,公司对其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经审议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额度总金额为人民币2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83.32%。本次担保提供后,公司实际签署正在履行的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2,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00%,且全部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未提供对外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余额、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金额。
六、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