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与可持续发展需要,增强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与科学性,完善治理结构,提升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管理水平,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以及ESG等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下设工作小组,专门负责日常工作和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总体ESG战略,包括ESG理念等进行审阅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ESG目标的执行和实施进行监督,并就实现目标所需采取的行动提出建议;
(六)对公司有关的ESG风险与机遇进行评估,并就应对措施提出建议;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有关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议事项的具体决策程序如下:
(一)工作组负责做好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相关资料;
、公司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协议草案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3、公司可持续发展及ESG治理相关资料和报告。
(二)由公司管理层召开会议对上述事项进行审议,出具是否同意立项并报董事会审批的书面意见;
(三)由公司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审议,作出书面决议,并将决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反馈给公司管理层。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由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主任委员也未指定人选的,由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其他一名委员召集。
第十三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和应邀出席会议的有关人员,特殊或紧急情况下,不受前述通知时间的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非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以采用视频、电话、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工作小组成员可列席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第十七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中提到的“重大投融资”“重大资本运作”“重大资产经营”“重大事项”是指《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决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